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要做到这一点,应该从明确权利、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和救济制度这三个方面着手,分"三步走",逐步推进。
第一步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权利制度,依法明确自然资源权利的种类、名称、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及其取得与丧失,等等。
其中,最基础的是明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明确国家所有权,就是要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中央政府、哪些属于省政府、哪些属于市县政府、哪些属于乡镇政府;而明确集体所有权,则要分别明确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享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以及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他项权利,进行明确。
因此,为保证有关自然资源各项权利的设定有法可依,尽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权利法》实有必要。
第二步,必须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的统一登记制度。因为,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权利,但如果这些权利不能记录在案,它们就还不是真正的权利。而建立自然资源的统一登记制度,正是一种对权利的确认。只有登记在案的自然资源权利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只有办理了登记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变动才是有效的权利变动。
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对权利的公示,自然资源登记簿可公开查阅,自然资源的购买者、承租者或抵押权人,通过查阅自然资源登记簿,可准确了解所要购买、承租或抵押自然资源的权利状况,从而避免一物多卖、重复抵押等欺诈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交易安全。
更重要的是,这也体现了权利的公信力。自然资源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其记载的权利也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如果有关自然资源权利人因为信赖自然资源登记而蒙受了损失,登记机关必须予以合理赔偿。
第三步是建立自然资源权利救济制度。一种自然资源的权利,不论其在自然资源权利法中规定得多么神圣,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上的登记是多么完善,如果在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救济,那这种自然资源的权利就只是一种无力的权利"宣言",而非真正的权利。
为切实保障合法的自然资源权利不受侵犯,不管是国有的自然资源,还是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不论是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还是集体自然资源的使用权,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在受到侵害时,都要能得到及时、合理、充分的救济,该返还原物的就返还,该恢复原状的就恢复,该赔偿的就赔偿,该判刑的当然也要判刑。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步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前提,第二步是手段,第三步是保障,这三步一定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转,促进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最终实现自然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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