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
好的发展需要好的环境来支撑,好的环境需要好的机制来辅佐。
过去一年上海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行业发展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时值又一年“3·15”,上海在金融发展与金融纠纷并行的道路上,业绩与措施保障也呈现并行的态势。
日前,上海市金融办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金融业实现增加值3268.43亿元,同比增长14%;金融业税收完成1002.6亿元,同比增长12.1%;金融市场交易总额786万亿元,同比增长23%,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总额6.1万亿元,同比增长42.6%。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而健全和完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则是其重要内容。”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表示,为此,在过去一年中上海金融办共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
第一方面是建立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机制;第二是探索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模式;第三是拓宽金融消费宣传渠道。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服务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金融领域中侵害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资金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声誉权、公平交易权以及消费者受教育权等问题逐渐突出。
郑杨表示,这样的问题突出体现在多用途预付费卡领域备付金管理、P2P企业倒闭老板跑路等领域。“相关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企业及其活动缺乏监管等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郑杨说。
实际上,已经实施的新《消保法》和即将实施的新《上海市消保条例》均细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并首次将消费者保护范围扩展到金融领域。但郑杨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未来还将在地方立法、制度创新、沟通协作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在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方面,重点研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不清、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权益如何保护等突出问题;而在制度创新方面将着重提高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效率。
“加强诉讼、仲裁与同业公会、第三方纠纷调解中心等部门在金融消费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上的对接。”郑杨表示,力争在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蓝本。
同时,现实表明,上海在吸引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金融业务的同时,也伴随着金融风险的集聚,极易成为金融风险的“洼地”。“在现有法治环境及分业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分工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产品信息、揭示投资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郑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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