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莲:健全法律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

2015年03月04日 01:04  每日经济新闻 微博 收藏本文     

  ◎每经记者 徐杰 发自北京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改革重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与此同时,被称为依法治国“升级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混合所有制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爱莲看来,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不同法律冲突、公司设立繁琐、税法条款滞后、刑法条款保护不平等方面的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法律环境亟需完善。

  法律障碍

  陈爱莲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目前不同法律存在冲突。在引入外资时,存在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引入外资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法》不一致。

  同时,公司设立繁琐。目前像中石油、中石化[微博]、中国电信[微博]等央企集团实行分公司管理体制,法人财产权属企业集团。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分公司作为投资股东与他方成立公司,使得合资公司设立程序繁琐。

  在纳税方面,存在税法条款滞后。按现行税法,纳税人如仅以实物(含材料、固定资产)出资,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增加了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出资的成本。

  另外,刑法条款保护不平等。按现行刑法规定,对于维护国有企业资产安全的刑法保护条款较多,比如刑法165条到169条就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而非国有企业遇到同样的问题却没有相应的刑法保护条款。

  健全法律体系

  针对解决不同法律冲突的问题。陈爱莲认为,必须完善《公司法》,废止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使有外资成分的公司与没有外资成分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解决法律规定不一致和超国民待遇问题,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统一公平的法律环境。

  对于解决公司设立繁琐的问题,陈爱莲表示,可以通过地方和部门立法、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民企进入垄断行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层面明确开放股权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法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允许分公司作为出资人授权的股东主体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

  至于解决税法条款滞后的问题。陈爱莲称,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出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减免出资税费,减轻企业出资成本。

  此外,在解决刑法条款保护不平等的问题方面,陈爱莲建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要求平等,法律就理当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并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若《刑法》不因势而变,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保护,将会挫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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