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04:0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15:00-2015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66,570,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93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6,563,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92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8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5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76,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66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469,3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53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8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53%。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确定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定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63,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12%;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6%;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 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9,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846%;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5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999%。

  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7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6,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5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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