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份补充协议签署,两地证监会承诺积极研究互认项目;
2013年12月,基金互认的文件提交国务院审核;
2014年8月,两地证监会讨论基金互认技术细节;
2015年5月,两地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发布《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和《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香港基金内地销售的相关申请材料,收到并受理17只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注册申请;
2015年7月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管理委员会受理内地基金香港销售的相关申请材料,受理超过30只内地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
2015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税收方面的安排;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香港证监会也于同日正式注册了首批4只内地互认基金;
2015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互认基金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明确两地基金销售结算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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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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