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15:00至2015年12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方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的股份482,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53%,其中杜方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名,杜方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48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35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04%;反对3,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2%;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04%;反对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2%;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4%。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上海雪鲤鱼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2%;反对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4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2%;反对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4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4%。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2%;反对3,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2%;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2%;反对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2%;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6%。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11%;反对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1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11%;反对6,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1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9%。
表决结果通过。陈素贤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王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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