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03:52 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公告编号:2015-130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工程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工程提供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3、注册资本:60070万元;

  4、经营范围:销售粉煤灰制品、石膏及石膏制品;工程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 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619室;

  6、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新疆昌吉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工程供直接空冷凝汽器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2、合同总金额(含税):9,888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捌拾捌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5%;

  3.3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15%;

  3.4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5性能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5%

  3.6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5年12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4个月运到指定目的地,并且通知买方。

  7.2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否则,应按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处理。。

  7.3在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推迟安装或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4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经过了修理或更换,则该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修理或更换过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自买方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

  7.5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以差额累进法计算费用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3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价格的3%;

  迟交4-6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价格的5%;

  迟交7周及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价格的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单台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该台设备总价的10%。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111,601.51万元的7.57%,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公告编号:2015-131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新疆准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间接空冷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新疆准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提供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新疆准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3、注册资本:1000万元;

  4、经营范围:热力供应;销售粉煤灰及煤粉灰制品、石膏及石膏制品;电力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工程机械租赁。

  5、住 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6、新疆准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疆准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新疆准东特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提供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2、合同总金额(含税):11,839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捌佰叁拾玖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5%;

  3.3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15%;

  3.4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5性能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5%

  3.6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5年12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4个月运到指定目的地,并且通知买方。

  7.2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否则,应按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处理。。

  7.3在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推迟安装或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4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经过了修理或更换,则该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修理或更换过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自买方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

  7.5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以差额累进法计算费用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3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价格的3%;

  迟交4-6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价格的5%;

  迟交7周及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价格的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单台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该台设备总价的10%。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111,601.51万元的9.07%,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6、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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