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02:22 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升华拜克公告编号:2015-115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 拜克 01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中街333号(德清县科技创业园内)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钱海平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顾利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沈德堂持有公司878,669股股份、陈为群持有公司131,625股股份,因沈德堂、陈为群担任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沈德堂、陈为群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黄忠兰、彭金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升华拜克编号:2015-116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拜克01”完成抵押物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发行了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2拜克01”或“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公司以合法拥有的位于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的部分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天际大厦的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司合法持有的浙江伊科拜克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49.00%的股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拜克”)以合法拥有的位于内蒙古托克托县的1宗土地及其上房屋建筑物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浙江锆谷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包括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置换内蒙古拜克上述抵押物。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召开 “12 拜克 01”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抵押物置换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12拜克01”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截至2015年12月14日,上述拟置入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手续,拟置出的抵押物已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至此本次抵押物置换事项已全部完成。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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