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财税改革来提高地方治理水平
本报评论员 刘波
今年6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要在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无疑,财税改革是中央与地方共同的工作。据报道,近期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本省的实施文件。
各地的方案各有一些各自的特色亮点,如江苏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该项预算的编制范围等。不过目前最受关注的还是如何构建地方主体税。的确,地方财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财政和地方债风险,也制约了社保、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改革,去年以来的“营改增”改革也影响了地方税的税基,所以调整央地财税关系,保证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享有保障其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财力,是财税改革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各地的方案对此多有着墨,如江苏确定要“顺应国家税制改革探索完善地方税体系”,广东明确提出要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的主体税种。
目前,以中央顶层设计为基础,地方的积极尝试也应该鼓励,但地方在税种方面的尝试空间有限。因为,房地产税的普遍性设立,以及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的改革等,都需要全国一盘棋的考虑,而且涉及到诸多合法性问题,主要不是通过地方探路就能完成的。因此,地方财政改革需要找到适合于自身特点和能力的突破口。
在此方面,一些省份提出的理顺省级以下政府的财政关系,就是极为重要的尝试。一般意义上说,地方的主要责任应该是配置好本地区的财政资源。目前应该推进的重点工作是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地方政府会计制度。这些都是地方可以重点发力的方向。在总的财政支出中,地方支出是大头,把地方财政管理这个薄弱环节弥补了之后,全国性的财政体制的重构才可能有一个稳固的基础。
当然地方改革也需要中央指导。今年4月财政部印发《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从实施透明预算、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收支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强债务管理、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等方面对地方财政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是第一步,要通过评价来鼓励积极的改革尝试,督促那些改革进度慢的省份。进一步而言,也需要从评价进一步发展为对地方的问责,将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真正建立起对地方财政的硬约束机制。评价机制本身也可优化,比如把公民的评价也结合进来,通过考核来督促地方政府在预算公开、提供地方公共物品等方面更好地发力,通过财税改革来提高地方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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