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模式”又引违法质疑

2014年09月22日 23:34  中国政府采购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日前,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一次评估检查。业内专家指出,此次评估检查违反政府采购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加剧了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重复监管、多头执法的矛盾;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应反思以违法创新取代依法行政的“合肥模式”,使平台建设回归法治化轨道。

  据悉,合肥市招管局开展此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估,旨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进一步提高交易质量与效率”。评估重点是项目在交易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质疑投诉处理等环节。评估对象选择了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类项目。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交易并会同采购人进行标后履约反馈等。

  业内专家一致认为,合肥市招管局并非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无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而从根本上看,将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业务强行纳入该交易中心的做法触及法律红线,不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也阻碍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采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等。“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更是我国政府采购为保证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促进国内改革发展而做出的立法目标。”一位专家强调,“合肥市招管局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质疑投诉处理情况的检查于法无据,公然违法。”

  据了解,2007年年初,合肥市以第126号政府令的形式,把全市原分别隶属于建设、财政等7个部门涉及招标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给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原本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被并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2010年12月,合肥市招管办更名为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并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机制合法化,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管,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等,被认为“对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带来直接冲击”。

  今年8月,合肥市招管局报送安徽省发改委的一份文件称,“2013年,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交易额’和‘成交额’两项业务指标‘双双’突破‘千亿’大关,各项业务收入突破2.7亿元大关。”其突破2.7亿元的业务收入遭到质疑。有专家指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成为“创收机构”,违背了平台建设服务性、非营利性的初衷。(楚桥)

文章关键词: 经济财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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