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改备案制 资管资产证券化提速

2014年09月06日 02:13  中国经营报  收藏本文     

  新规有望10月正式推出

  夏欣

   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正面临转机。继年初专项资产证券化项目被暂停之后,监管层态度此番来了个360度大转弯。

   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目前有关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规则修订稿已起草完成,正在业内征询意见。若不出意外,年内推出无疑。更乐观的观点是,10月将正式推出。

   有业内人士预计,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之后,将出现券商、基金资管项目的集中放量。也有证券分析师就此上调券商估值。

   不过,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至少目前,资产证券化项目尚未列入券商当下业务的重中之重。

  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

   《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多项此前需经证监会[微博]负责的监管事项,均移交由基金业协会监管。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亦证实,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取消行政审批,未来业务主体将从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并引入备案制,对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取消审批采用备案制,是监管层最大的突破。

   与IPO市场化改革逻辑如出一辙,上述《征求意见稿》放大了信息披露这一核心的重要性,单独有一章内容对信披加以规范,同时,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对信披的严格把关,恰恰是资产证券化向备案制改革的前提。

   在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取消之前,券商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往往要经过材料补正、两轮意见反馈等多个环节,从申请材料到产品获批,多数产品至少需要两个月才能落地。对发行人来说,繁杂的行政审批流程往往会让其错失最佳的时间窗口。

   另外在今年年初,证监会曾经叫停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此之后超过半年的时间里,券商资管都不能通过专项计划做资产证券化。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极大提高审批效率,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记者注意到,与证监会此前出台的针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法规不同,在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券商之外,基金子公司以及被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一并被纳入监管范围。

   这意味着,基金子公司正在从事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被监管层认可。

   去年下半年,金元惠理、信达澳银以及浙商等基金公司子公司曾发行了多只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今年年中,万家基金子公司亦发行了规模在20亿元左右的江苏小贷集合资产支持证券(ABS)。

   专注于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细分市场的鑫远基金公司首席市场官王辉告诉记者,公司已经在关注这方面的市场机会。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为包括期货公司、私募机构、PE在内的机构未来设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留有空间。

  现金流门槛VS企业发债意愿

   虽然与央行[微博]、银监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时间差不多,但在某种角度上说,无论是深度与广度,相较于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证券化发展,证监会已经落后一大步。

   截至2014年8月末,市场上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已经接近2000亿元,从发行主体看,银行是市场的主力,占比达90%。

   而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银行业已经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了886亿元的存量信贷资产。而盘活存量、增加流量,正是国家促进经济转型的内在要求之一。

   此前,审批制或是阻碍券商资产证券化的一大掣肘。而在未来,相应政策一旦放开,或引发大量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释放。

   东方证券预测,仅仅是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为主体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有超过5万亿元的市场空间。不过,短期内,市场的爆发力或许尚达不到这一市场规模。

   某券商债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预计,政策放开的初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规模“不会超过1000亿元,今年可能会达到500亿到800亿元的规模水平”。

   去年3月,证监会曾推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其基础资产主要是公路收费权、门票收入等等。而就目前证监会的表态看,资产证券化的运用,未来将在支持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设备租赁融资,以及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存量等方面发力。

   除了盘活存量,资产证券化放开的另一大深远意义是,为企业融资选择增加一个新渠道。

   然而,企业是否会更倾向于选择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目前看似乎并不明朗。

   上述券商债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直言,相比而言,发行人通过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意愿,弱于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愿。“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非常清晰的,且银行有管理资产负债表的巨大冲动,也有实打实的需求在。但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就很难说,只有少部分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符合发行条件,对于一般的工业企业而言,即使他们想发行也发行不了。”

   摆在融资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那些有基础资产且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与没有基础资产却想发行的企业仍处于一个错位的尴尬。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企业能够发证券化的主体,首先,有好的基础资产,其次,基础资产的所有者必须是原始权益人。

   然而上述券商债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表示,在多数情况下,“原始权益人是非常优质的主体,有非常丰富的发行渠道、融资渠道,以及非常低的融资成本工具。对于这类企业,发债更便宜,程序也比证券化简单,原始权益人不一定有证券化的动力。”

  流动性难题尚待解

   还有一个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承销商能不能卖得出去?

   近年来,企业资产证券化比原来更容易卖出去,但是相对其他债券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销售难度仍然很大。从承销商的角度看,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是非标产品,且市场产品容量太小,投资者接受度很低。因此,流动性问题不仅是资管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监管层未来要努力克服的难关。

   流动性问题若不着力解决,券商的积极性就不会太高。此外,由于此前审批制的滞后效应,有相当一部分券商并未进行项目储备。这也是业内人士判断“短期内发行规模不会有大爆发”的原因所在。

   此外,相对于“银行资产证券化比较稳定的盈利预期,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预期)还不好说”,某券商告诉记者。

   不过,上述问题并没有阻挡券商对于资产证券化热情的空前高涨。这一点,从证监会、交易所主办的各类培训座无虚席上可见一斑。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业界券商也给出了相应的药方。“在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前提下,应该让资产证券化项目和其他所有债券品种一样可以自由流动,允许其上市交易。”上述券商债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建言。

   此外,允许包括商业银行、城商行、农信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在交易所开户。没有重磅机构参与,做大交易所债券市场或无从谈起。上述券商债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认为,“把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做大,市场流动强了,后面发债自然好发。这是良性循环。”

   为了改善流动性,监管层同样也是煞费苦心。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了沪深两大交易所,新三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及券商柜台市场均可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此外,证券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

   监管层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应规定无疑是为了提升资产支持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过,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基础资产破产隔离、资产真实出售等核心问题尚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支撑,因此,要迎来资管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尚待时日。

  《征求意见稿》亮点

   1、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未局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2、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此规定。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资产管理机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这使得专项资管计划终于走向备案制。

   3、资产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资产管理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文章关键词: 经济投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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