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敏
8月18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习主席在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国务院国资委[微博]自2003年成立至今,一直高度重视中央企业薪酬管理工作。
十年薪酬改革与时俱进
国资委[微博]成立之初,针对中央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的状况,在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基础上,与所监管的中央企业全部签订了2004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同时启动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经营业绩考核相配套,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薪酬管理工作开始步入规范运转的轨道。
2004年6月,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这套办法明确了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规范管理和挂钩的具体措施,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2008年9月,国资委会同中组部共同制定、下发了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逐步由董事会选聘、考核经理人员,决定经理人员薪酬。
2009年9月,国资委会同中组部、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01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资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而且明确提出,建议建立央企薪酬管理公开机制。
2014年7月,国资委宣布启动“四项改革”试点,其中,在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在董事会行使薪酬管理方面,试点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在国内、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明确薪酬策略,合理确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8月中旬,国资委正式颁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央企安全生产考核将与负责人年薪和级别挂钩。
地方改革方案先行先试
记者了解到,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企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务消费监管问题,多地国企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企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上海在方案中提出,要“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效益、发展目标联动,行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形成更加合理的分配激励关系”,并运用“制度加科技”方法,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
北京在《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企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建立与经营管理业绩和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与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同时还将强化国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根据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的不同,多地还区分了不同的薪酬确定方式。其中,天津提出,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及公司情况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对行政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两低于、两挂钩”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等。
对于目前实行的国企薪酬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微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现代股份公司负责人薪酬的高低应该是由市场决定的,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对经营者的考核指标体系确定的。
刘纪鹏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外资、私人独资还是国企,只要是追求营利的现代公司,都要遵守聘请人才的一般标准,而不能简单地把他们当做公务员或者蓝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薪酬激励考核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代公司治理的内涵,这个制度的完善需要国企实现分类,并且在营利性国企当中与外资、民营等企业遵循同等的标准。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