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送审稿近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多项内容,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利用计算机取代人工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为解决招标人规避招标、违法招标和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等问题,修订中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修改了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情形条件,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二是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招标人利用资格审查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增设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行为,预防强制委托、代理和收费等违法行为;四是按照国家条例规定明确了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标的禁止性规定和认定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是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修订的《办法》规范了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和程序,建立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明确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管职责,拓宽招标投标的监管渠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记载公告招标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诚信机制建设,要求省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增加了相应内容,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招标人场内交易行为和中标人转包分包行为。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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