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债不可或缺的制度护航

2014年05月21日 02:27  21世纪经济报道  收藏本文     

  张立伟

   据报道中国下半年将允许10个省市自主发债。消息称上述省市可能从7月初启动发债,但这仍未得到官方证实。不过,即使消息被证实,至少在短期内知易行难,因为中国缺乏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制度基础。

   主要阻碍是中国1994年的《预算法》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这个法律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地方政府大搞开发区造成宏观经济过热。为此,中央政府加强了权力上收,并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使财权向中央集中。时至今日,从中央到地方预算的软约束问题仍然存在。

   在2004年启动《预算法》修改至今已有十年,在审议稿中对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多次反复,在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草案中,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在国务院确定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而这只是敞开了门缝。

   财权偏重中央的分税制与地方政府缺乏发债权,在过去十几年内成为推动中国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变量。为了发展GDP,地方政府除招商引资外,开始大搞新区与基建,刺激经济发展,而其财源有二:一是土地财政;其次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借款,后者以土地抵押等为基础。

   本来这种借款规模与其土地财政比较匹配,但在次贷危机爆发后,中国实施了经济刺激政策,导致了部分地方政府近乎失控的举债融资,而这些周期较长的项目对资金的需求过于庞大,导致地方债务迅速膨胀。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地方政府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债务总额为17.9万亿元,比2010年的10.7万亿元增长67%。

   中央政府不得不开始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及相应的影子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规模进行控制,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表外业务并转移到表内。这对依靠债务发展的地方政府构成冲击。在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也不乐观,如何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问题开始严峻起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在2009年和2010年开始试点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底中央政府推出“自行发债”试点,而现在提出“自主发债”试点。因为目前控制过紧必然使地方政府承受巨大压力,迫使中央政府考虑向地方开放“正门”融资的途径。

   不过,中国政府的预算管理缺乏约束,如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对地方财政进行严格监管和审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就是借更多钱制造GDP,将债务留给下任。因此,自主发债的前提就是预算管理及独立的第三方评级。巧合的是,5月20日官方消息称,国务院日前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意见》提出今年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这项改革无疑为自主发债做制度准备,其进展与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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