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服务之疑析

2013年12月19日 02:57  21世纪经济报道 
                  

  文/金心异

   本篇想继续探讨一下政府采购服务的技术问题。

   其一,采购主体(甲方)应该是谁?

   大部分情形下,区县政府作为一级政府主体(一级财政),是当然的甲方。因为区县政府更直接向居民提供服务,具有相应的道德责任。更高一级的市政府,有可能成为某类专业服务的甲方,这可能主要是那些需要市级统筹的、非普适性或非大面积需求的特殊服务项目。

   然而,区县政府的主体性往往会被进一步分割,一种是横切的街道办,作为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更进一步与居民发生直接的关系,另一种是竖切的各部门。

   现状是,以深圳为例,区政府的部门民政局是采购社区服务的主要甲方,而街道办只起辅助性的角色,是为丙方。民政部门作为社区治理内容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此角色似乎理所当然;然而民政局同时又是社区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承担着社工服务机构的登记、业务指导、监管等职责。于是乎,民政局是在和自己的监管对象发生甲方乙方的关系。民政局会出现角色错乱的状况吧?

   倘若是其它部门采购社工专业服务进社区,比如团委、妇联、计生、卫生等部门,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它们不是社工机构的主管部门。

   因此,我认为,民政部门可以成为相关社工服务机构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审查者,但它不宜成为政府采购的甲方。代表区县政府的甲方角色应该转移给横切的街道办。街道办更接近于需求侧,由它作为区财政的信托人,成为采购服务的甲方,更合适一些。而民政部门同样可以作为业务的监管角色发挥作用。

   对于区政府来说,支出是同样的,只不过是由竖切的民政部门转移到横切的街道办而已。而且此项专款专用,完全按照既定的公开程序来运作的话,并不能显示出它作为权力的使用价值,争这个意义不大。除非你可以灰色或黑色运作,而这恰恰是危险所在。

   其后,谁来确定哪些内容可以进入购买服务的范围?最终的目标,采购服务的支出应占到财政总支出的多大比例,也就是说,有多少事项(现在和未来区县政府应向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进入以采购服务的盘子中来?

   这其实正是一项顶层设计的问题了。

   老实说,这项工作需要对现在政府的工作业务流量作精准的测算,某项工作,需要的费时(人、日或时)及费钱(人工、各项成本及耗损等)的精确计算。需要行政管理专家认真分析哪些流程、岗位是必不可少的,哪些是不必要的。从效率的出发点来说,凡不需要的皆应砍掉。有哪些环节或内容是可以外包的?这里面的行政责任及法律关系如何调整?这部分的工作,似乎应该由编办、社工委等部门来做。

   倘若政府采购服务支出占财政开支的比例由现在的仅2%提升到20%,会是什么样的情形?财政部门是否欢迎这样的改变?财政部门本应只是政府的会计及出纳,现在好像变成了财产所有人,虽然各政府部门都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但向财政请款却变成了可以寻租的事情。公开的招投标会减小财政部门的灰色权力吗?

   其三,谁来制订招投标的规则?我以为,这个应该是明确而无争议的,只能是立法部门,也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现状仅由某个行政部门就确定了相关的游戏规则,这显然不够严肃。

   最后,谁来评价采购服务的质量?

   现状是甲方在做此项评估。从法律关系上来说,甲方招标,甲方评价,似乎没有问题。然而政府采购服务的目标,往往并不是为了自己享用,而只是作为自己直接承担服务职能的替代方案,服务的使用者其实是居民。政府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服务,其目标只能是使用者——居民的满意程度。因此,关于采购服务的评价机制,倘若不由居民作为主要的评价主体,那就不能达到原本的目的,失去了正当性。

   居民评价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一种是居民直接评价,问卷调查也好,直接投票也好,均是直接方法;一种是由民意代表来作出评价,比如由居委会代表居民作出评价(这方案的前提是,居委会真正由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居委会)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在民政部门主导的采购服务中,也在尝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但是这第三方却是由政府委托,只对政府负责。因此我认为,应该由居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评价服务质量。

   当然,所有的信托、代理人制,均不如居民直接的民意表达最具合法性。以现在IT技术发展的程度,做到这一点并不难。还有更釜底抽薪的办法,直接由居民以其购买行为来作出服务前评价,也就是说,仍由政府财政出资的购买行为,采购决策分散到居民那里,由其决定购买何者的服务。在IT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程度,做到这一点也并不难。

   问题在于,政府愿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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