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3年12月16日 00:59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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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电】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国务院14日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对于更好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都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

  益保护及监管协作等六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是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是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是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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