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两项IPO财务信息披露指引

2013年12月07日 06:31  金融时报 

  李光磊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记者李光磊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制定并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据了解,《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要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披露主要财务信息。此类财务信息不需审计,但应经会计师审阅,同时还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进行风险提示。该指引还要求,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积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要作重大事项提示。《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同时,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该指引还借鉴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

  此外,针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天表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被其他机构或个人承包,容易导致其管理失控,分支机构甚至可能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此类情形曾是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原因之一。

  据介绍,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针对性地制定了27条第二款,明确券商应当对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其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一经发现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会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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