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促金融发展

2013年04月11日 11:28  《国际融资》 

  ■本国际融资记者 艾亚 报道

  近些年来,金融发展始终是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话题之一,金融如何发展?改革的路径如何选择?《国际融资》记者以此为焦点,走访了部分委员

  黄泽民: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已迫在眉睫

  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泽民先生已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早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时,他就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三年过去了,他深感目前的分业监管机制已大不适应金融机构正迅速走向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他认为,合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构建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任务已迫在眉睫。因此,他再次提案,希望获得相关部门的重视。他在接受《国际融资》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从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为中国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中国金融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看,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显得难以适应,因此,改变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

  近年来,中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正在迅速发展,分业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各种跨业界金融产品的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责任的模糊。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创新金融产品都是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例如,有些金融产品横跨银行和保险两个金融领域;有些产品横跨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有些产品横跨信托与证券,等等。对于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产品,由谁审批、由谁监管?似乎谁都可以审批、谁都可以监管,实际上,这就有可能导致谁也不管的监管真空或监管边际地带。

  第二,跨业界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悄然出现,从而引发由哪家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的问题。即使在前些年中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时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存在形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拥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也有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新设等方式成为跨行业的金融集团。

  第三,金融交易所将上市跨业界的金融衍生品。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交易方向的选择性、期限结构中隐含风险与收益等特点之外,把不同业界的品种结合为一种产品,也是新产品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对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要对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该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来实施。

  第四,跨界经营的现象正在逐步扩展。所谓跨界经营是指金融机构不限于特定业务范围,兼营其他行业的业务。例如,银行除了做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之外,还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发行(中短期票据),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数也属于非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再例如,在信托行业高利润的吸引下,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开始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从事信托产品的发行,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信托和类信托产品已经是普遍的现象。

  第五,混业经营不但是国际潮流,也是金融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1998年底美国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宣告了实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管理,从而走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开始实施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管理,走向了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的轨道。至于欧洲大陆,传统上就采用综合银行制度,本质上属于混业经营模式。现在,外国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无论从中国金融机构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角度看,还是从中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角度看,外国混业式金融机构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们通过业务创新可以比中资机构更加容易地绕过我国分业经营的管制,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国际竞争的格局中,要使中国金融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也是必由之路。而且,事实上,中国管理层已于近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潮流。

  分业监管模式适用于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混业经营模式要求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并正在进一步朝着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因此,为了降低监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扫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及业界结合部等监管盲区,有必要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不利于金融界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产品之时,可能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面临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而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致使金融创新活动和市场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碍。

  最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成本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中国现行的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三会独立设置,不仅机构庞杂,而且运行费用居高不下,监管成本非常昂贵。

  总之,为了适应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化,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推动金融深化、降低监管成本,我建议:撤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原有三会的基础上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部,或者叫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国务院管辖。

  董文标:支持产业发展需力推金融改革与创新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是资深银行家,他领导的中国民生银行在过去几年里以金融创新与机制改革实现了持续高增长,成为业内佼佼者。作为同时担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并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本届常委的他,在“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建议》、《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关于支持商业银行更好服务小微企业的建议》和《深化体制改革,加速推进中国银行业民营化进程》等一系列提案。这些提案对金融创新与改革的思考是深刻并切合实际的。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才能释放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杠杆作用?他的分析与建议可谓入木三分,他认为:

  释放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杠杆作用

  文化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可抵押资产较少,与其他行业相比,融资难度较大。那么,究竟应如何释放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杠杆作用?董文标委员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创造条件发行文化产业扶持债券,变政府单向输血式扶持为杠杆式融资扶持,为文化企业规模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大额资金,惠及更多文化企业。

  第二,针对文化产业园区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以金融手段促进产业集聚。比如,设立文化产业担保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设立互助基金,由银行主导进行基金管理并对基金成员企业可实行免担保等快捷融资模式。还可以由银行主导在园区内集聚盈利模式清晰、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优质文化企业,成立文化企业商业合作社,并对成员企业进行融资。

  第三,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鼓励那些对文化产业支持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以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经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文化产业风险容忍度,对商业银行文化产业授信产生的不良贷款、拨备及核销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四,政府要加快完善各项金融配套措施。在政府主导下,在各省市至少建立一家有公信力的版权评估、登记、转让、确权的中介机构。并对财政贴息政策进行调整,由只单一对贷款品种进行贴息,改为对银行包括表外产品及债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在内的各类融资创新品种,均视同贷款实施贴息。

  发展现代农业迫切需要金融支持

  当前中国农业正处于由分散化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在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的新型经营体系过程中迫切需要金融发挥整合促进作用。董文标认为,与现代农业的需求相比,中国的金融支持仍然比较薄弱,他建议:

  第一,针对农业领域企业普遍轻资产、融资需求周期长的特点,发行1000亿的现代农业专项支持债和1000亿的金融债,引入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重点用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培养、装备提升、冷链物流建设、企业“走出去”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针对涉农金融业务设立区别于其他高度市场化产业的差异化政策,降低涉农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减免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对一定规模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现行风险资本权重0.5倍系数计量,对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限额管理,适当提高对拨备率和不良率的容忍度。

  第三,健全涉农保险体系并挟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的金融支持力度。设立专门的现代农业企业兼并重组专项基金,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董文标分析说:“以上政策如果能引导银行释放出一万亿的金融资源用以支持现代农业的话,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相关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不会超过200亿元。按照每个农业经营主体金融平均需求500万元计算,一万亿金融资源将解决20万个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按照每个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和间接创造25个就业机会计算,将直接或间接创造500万个就业机会,同时也会增加两万亿的销售额或产值,为国家带来的税收收入不会少于500亿元。”

  通过政策激励与立法手段支持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

  面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财务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等高风险,董文标认为,增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应运用税收减免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小微风险补偿基金。具体建议是:对小微信贷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免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小微企业贷款所得税,税收减免征收额专门用于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池,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核销。这样做,既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业务积极性,也能够创造更多的小微企业税源。

  他还建议:应增强商业银行核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自主核销、直接核销和先行核销。加大对小微贷款额度的专项支持,对于商业银行当年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或折半纳入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额度;对于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控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从小微企业缴纳的税费收入中,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他呼吁,从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现实出发,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立法,明确政府在支持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扮演什么角色,政府应该在财政和税收等领域给予的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在该法的指导下细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措施等,以及为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制度化的支持。

  加速推进中国银行业民营化的体制改革进程

  从当前中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现状来看,373家主流商业银行中,95%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大型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控股。五家国有大型银行自不必说,在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只有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属民营企业控股。在144家城商行和212家农商行中,仅在江浙一带有14家小型民营银行。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营银行在主流商业银行体系中仅占5%。再从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来看,大型国有银行与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95%,民营银行仅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5%,其中“工农中建交”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60%以上。由此而见,中国商业银行整体上仍属于国有控股体制。

  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董文标特别呼吁:建议中央制定计划,安排时间表,让民营控股的商业银行五年内从数量和规模上双双达到30%。

  对此,他进一步阐述了他的观点建议:

  一要对“工农中建”实行一减一增。即把现有持股比例60~80%这个区间减持到50~60%这个区间,减持后,增发给中国优秀的大型民营企业。出售“工农中建”股权所得用来补充进入社保。目前大型银行已经对外资开放,吸引了一大批海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在这一背景下未来大型银行应进一步放开对中国民营资本的限制,加大对民营资本的开放程度。降低国家对大型银行的控股比例,鼓励民营资本大批量投资入股,优化大型银行的股权结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大型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

  二要推动地方政府逐步从地方性银行中退出。对144家城商行和212家农商行全面推行民营化战略,地方政府和政府平台投资从地方性银行全面退出,把相应的股权和控制权转让给当地最优秀的民营企业,彻底切断地方政府对地方银行的行政干预,将地方性银行改造成真正的民营银行。

  三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办民营银行。改革开放30多年的重大成就之一就是塑造了一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他们有魄力有干劲,勇于创新,具有很高的市场敏锐度。可以考虑由银监会制定相应标准,工商联牵头实行名单制,支持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发起建立一批区域性、全国性有特色的商业银行,比如高科技银行、现代农业银行、物流贸易专业银行、社区银行等。

  四要下大决心推进中型股份制银行民营化进程。对现有的10家全国性国有控股股份制中型银行也要有个推进民营化方案,要制定时间表,在三至五年内完成中型银行民营化进程。

  董文标表示:“如果经过五年的努力,中国民营银行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三分天下有其一,中国经济转型、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就会由这批充满活力的商业银行挑起大梁,鼎力支撑。”

  王爱俭: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松松绑

  全国政协委员王爱俭是天津财经大学副校长、该校金融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在与《国际融资》记者谈及她提交的《关于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提案》时,她强调指出,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为了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建议对民营投资金融机构,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民营资本投资创办或控股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等。

  王爱俭委员认为,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需求相比,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步伐仍不够快。首先,从当前经济社会的金融需求来看,还存在许多金融供给短缺的领域,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其次,从发展实践来看,民营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普遍较小;第三,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情况看,还有许多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各种隐性管制依然存在,民营资本想要在金融机构获得控股地位,这在实际操作中,仍较为困难;第四,从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过程看,还会遇到资金不充裕、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统筹兼顾,为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为此,她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明确界定民营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经营范围、获利限制和违法责任等要素,净化民间金融市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优化民间投资金融领域的政策环境。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监管力量,并通过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途径,为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制度保障。

  第二,大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满足条件的现有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改造成规范化运作的机构。逐步推动一些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引导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覆盖各主要乡镇,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农村保险互助社等试点。在金融创新上,引导民营金融机构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创新特色产品和服务,实现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第三,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2011年7月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当前,在鼓励支持设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同时,应根据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特点,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民营资本投资创办或控股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等,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第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活动所蕴含的能量,另一方面也能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要指导民营金融机构加快建立与其业务性质、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同时,制定合理的政策规章,明确民营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此外,还应建立健全覆盖的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和超额准备机制和规范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

  孙太利:让民间借贷中介行业规范发展

  经济活跃度高,促进了金融创新,也增进了民间融资的日益活跃,借贷中介公司作为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副主委、天津庆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太利在接受《国际融资》记者采访时说:“借贷中介虽有效提高了民间资本的利用率,为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提供了有效渠道,但仍存在较大风险,亟待规范。”他指出:

  从目前来看,一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违规披露借款人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有些地方的黑社会组织渗入或掌控民间借贷机构,侵犯借贷双方人身财产安全;个别不法分子打着所谓金融创新的旗号,利用借贷中介渠道,从事洗钱、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他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目前,中国还未出台针对借贷中介的专门法律法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资质、人员、技术、经营方式等方面,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现在普遍采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作为司法解释,立法层级较低,且主要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的“熟人借贷”、个人借贷中介而制定,不能有效规范当前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缺乏有效的准入机制。就目前已设立的借贷中介机构看,除网络借贷中介需在工信部ICP备案,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一般借贷中介不需要特殊审批或资质申请,无任何准入要求,这就直接导致了该行业鱼龙混杂,无序发展,催生了“全民放贷”现象。

  第三,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一般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运行也只受工商部门监督。由于法律赋予职能有限,工商部门对他们无法真正实行动态检查和跟踪处理。

  因此,孙太利委员建议从国家立法、设立准入门槛、明确该行业的经营范围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借贷中介行业。

  首先,他建议政府应尽快立法,明确借贷中介的合法地位。建议针对借贷中介行业进行立法试点和探索,为以后的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成立借贷中介行业协会,借助协会力量加强行业内的自律管理,增强合法经营意识。

  其次,建议政府应确定行业监管部门,加强管理。通过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规范经营审批,有效监管借贷中介的设立、变更、经营等活动。新设立的借贷中介机构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对存量借贷中介机构,由监管部门根据其经营情况尽快进行清理,对违规违法经营的,要求其限期改正,否则通知工商部门给予处罚、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具有犯罪情节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其三,建议政府在相关政策中设立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对借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资格、从业人员数量及资质等设置一定标准,规范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通过借贷中介进行的借贷活动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设置借贷中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防范借贷中介违规经营的风险。加强借贷中介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和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考查,减少不良贷款。

  其四,建议政府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分步审批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在借贷中介机构设立之初,限制其只能提供咨询、对接、协办借款等服务,不能经手借贷双方的资金。待经营一段时间后,如经营良好,且具备资金实力,可以允许其提供借贷担保服务。如前两项经营良好,再进一步允许其以自有资金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放贷业务。(摄影 常枫 艾亚 井华 孙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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