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剥离六千多页庭审卷宗:一桩美国投资移民诉讼回放

2013年03月16日 08: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特约记者 李翀鸣 洛杉矶报道

   这是一起普通的涉及美国投资移民的诉讼。

   2013年春,中国籍商人黄波收到友人的一通电话。友人称其投资了芝加哥会议中心的投资移民项目,目前该项目正遭美国证监会起诉,更有可能被美国移民局取缔,其绿卡申请危在旦夕,友人想向黄波请教他现应采取何种措施维权。

   黄波为此不胜感慨,因为他刚刚终结一场投资移民维权诉讼,最终收回了50万美元的投资并获13万美元的利息,但亦历经种种艰辛。黄两年半来数度往返中美,身心俱疲,几近放弃诉讼。

   在此之前,黄波完全想不到被中介形容为“稳健、可靠”的投资移民项目竟是恶梦一场。

   “实业移民”虚实莫辨:何来长期订单?

   黄波为国内一线城市的地产开发商,其于2008年起开始考虑以投资移民方式为全家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即“绿卡”)。当时,黄波的子女正在美国读高中,他希望绿卡能为子女的升学及日后的工作带来便利,同时作为中小型民营开发商,黄波的公司业务在当年亦受重重波折,他已萌生退意,有意日后赴美养老。

   2008年初,黄波与长期从事移民中介服务的夏君取得联系,夏君向黄波表示:其直系亲属为美国移民官,通过他做的申请“十拿九稳”,他遂向黄波推荐了一个“稳健、可靠”的实业移民项目。

   这个项目来自夏君的好友李刚。夏向黄波介绍:李刚为美国加州一食品业商人,正值壮年,在当地食品行业已钻研20多年,自己开厂逾13年。李刚全资拥有的食品加工企业当时正处稳健增长期,年产值800多万美元且连续三年实现产销额双位数增长。

   夏君还特别介绍:李刚已获一家在美拥有逾1500家门店的大型连锁饮食集团的长期订单,自2007起即筹划融资增加三倍的产能已实现规模效应,并将产品向美国东岸扩张,但由于2008年初金融危机,商业银行全面惜贷,原已承诺为其融资的美国银行、华美银行撤回授信,李不得已遂向夏君求助。李刚表示其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能创造大量就业,若有投资人能为其融资,其项目可为投资人申办美国绿卡。

   按夏君的说法,李刚为获得中国投资人的支持,已在美单独注册成立一项目公司。依据《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将承租新厂房、购置新设备,以实现约三倍于现有的产能;李刚将以渠道、商誉入股,担任此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并对项目公司绝对控股。夏君告诉黄波,项目公司将承接李刚已获得的长期订单,且李将利用其行业资源,优先保证项目公司的开工量及产品毛利。

   面对这些实在而诱人的条件,还算得上久经商战的黄波动心了。他遂于2008年7月与李刚、夏君签订中介委托协议及多份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并于当年7月底及8月上旬在香港分两次向项目公司的美国银行账户汇出了57万美元。其中50万美元为基本投资,用于购买项目公司的股权;7万美元为项目管理费。

   依据协议,项目管理人李刚负责雇请律师为黄波申请绿卡,投资人黄波获得绿卡后,李刚有义务以不少于50万美元回购黄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窝里斗”引爆:绿卡无门撤资难

   事实上,李刚与中介夏君早已达成佣金协议,夏在每名投资者的50万美元投资中抽取5万美元作为佣金——此信息夏君、李刚从未向投资人披露。其间,夏君亦获得了另六名投资人对该项目的投资承诺。

   但是,夏君为促成项目销售,夸大了李刚的行业地位及公司、个人的财务状况。黄波事后才知,李刚从未获得过前述大型连锁饮食集团的长期订单。

   夏君在获得约定的5万美元佣金后,又向李刚索要额外的3万美元“费用”,并要求以现金支付。在李刚不愿付款的情况下,夏君遂告知其它意向投资人该项目已“难产”,致使后续资金无法如期到位,项目面临夭折,投资人黄波的绿卡申请更是遥遥无期。其间,黄波多次与夏、李协商,皆无果。黄遂要求李刚返还其出资,却遭拒。

   李刚拒绝的理由有三。首先,依据黄波与自己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及《股东协议》,自己只有在黄波获得正式绿卡后方有义务返还其出资(返还形式为回购黄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再者,李刚仍在为该项目招揽投资人。项目仍有存续之可能,且陷入困境并非自己的过错;

   此外,黄波在签署前述两份协议时即了解:依据美国的移民法,投资人的每笔投资皆有风险,李刚作为项目管理人不会也不可为投资人提供任何保证。若项目最终夭折,黄波理所当然会出现损失。

   资金被挪被迫起诉:

   取证受挫

   由于协商无效,黄波于2008年12月底将李刚诉至加州法庭。李刚的律师采取拖延战术,黄波最初雇请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在取证过程中数度受挫,在李刚不配合取证时亦未能及时获法庭的支持采取必要的强制行动。黄波花费了大笔费用却未见任何进展,案件的庭审日期亦一延再延。2010年7月,黄波找到谭君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该所的谭君隆、谭浩洋、李翀鸣(注:李翀鸣为本文作者)律师负责办理。

   谭君隆所的律师采用的策略是,同案起诉李刚本人及其经营的关联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起诉中介夏君,要求其返还所获佣金。

   李刚起初拒不配合:既不肯交出项目公司的财务资料亦不参加听证。黄波的律师称,在此过程中,李刚为“证明”黄波的出资已损失殆尽,竟提交了不少虚假发票及交易单据。为此,他们费了较多的精力去与各交易方逐一核实。

   控辩激辩突破口:是否“侵占”?

   黄波调整诉讼策略后,李刚曾数度要求法庭裁定其个人及其经营的关联公司无需对黄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在庭审前即数度激辩,黄波的律师层层剥茧,发现李刚的证据漏洞,并最终形成严密的证据链证明:李刚确有获得黄波的出资,其在项目公司受挫后即将黄波的出资用于自己个人公司的经营,且李刚未就其占用的项目资金向黄波或项目公司支付利息(依据双方的投资协议,黄波仅授权项目公司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其认缴的出资,而李刚在项目遇挫后即将黄波的出资用于其个人的公司经营,该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及不当得利。依据衡平法,尽管双方未在合同中对此类情况有书面约定,但李刚应就其侵占行为向项目公司或黄某缴纳侵占资金的利息及惩罚金)。

   黄波的律师于是向法庭提出:尽管黄波知悉项目的商业风险,但李刚不可非法侵占黄波的出资。若黄波的投资确实在项目公司的经营中损失殆尽,则黄波理应承受损失。然而,黄波的出资实为李刚侵占,并被用于其个人经营,李刚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及不当得利,李刚及其关联公司需返还黄波之出资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与此同时,同为被告的夏君迫于压力,向黄波退还了大部分佣金并承诺为黄波出庭作证,二人遂达成庭外和解。

   庭审前战事:“恶意转移资产”

   在庭前的民事调解会(Mediation)中,黄波曾提出:若李刚向其退还40万美元,他可撤诉。然而,李刚提出其最多仅向黄波退还5万美元,若黄波拒绝,其将尽一切可能使此诉讼更耗时费力以拖垮黄波;即便黄波胜诉,其也将立即申请破产以让黄波“颗粒无收”。

   庭审前,李刚转移了公司、个人资产,亦要求其客户以现金支付其货品以便其隐匿资金。黄波的律师遂向法庭提出紧急动议,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部分账册并获法庭颁令,阻止了李刚的“恶意脱产”。

   洛杉矶中央法庭开庭:对抗“申请破产”

   2011年7月20日,案件在洛杉矶中央法庭开庭(Superior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County of Los Angeles, Stanley Mosk Courthouse),该法庭为全美第二大的地区法庭,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曾在此审理。

   在连续四日的庭审中,控辩分别呈交了逾百项证据、近千张交易单据,并传召了14名证人现场作证。控辩双方围绕李刚是否有还款的义务以及黄波的资金是否已在项目公司的经营中损失殆尽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对证人进行了数论的交叉盘问。当时,仅法庭方面记录庭审的卷宗即逾六千多页。

   2011年10月,法庭最终裁定黄波胜诉,要求李刚立即向黄波返还50万美元的出资,并要求支付三年多来其占用黄波资金的利息,约合13万美元(法庭此例适用的年利率为10%)。

   败诉后,李刚于2011年12月提出上诉,2012年初被驳回后,又申请个人破产。黄波的律师随即采取措施,要求李刚持有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刚当时经营着三家公司,而破产程序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工公司造成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该公司在过去三年中稳定发展,2011年的年产值已逾1000万美元,且纯利非常可观。在李刚申请破产后,所有银行立即对其停贷,供应商停止放货,客户延缓付款,使其经营难以为继,这最终迫使李刚放弃破产申请,并向黄波返还了50万美元的出资,而余下的13万利息李刚正分期偿还。

   讼后总结“四大陷阱”

   回溯黄波被迫卷入投资移民诉讼的经历,其庭审代理律师表示:同类的案件他们几乎每年都会遇到,有时候一年就有多起,这几年随着投资移民市场的井喷,各种以投资移民为包装的骗局更是层出不穷,作为投资人,在选择投资移民项目时应留意几大陷阱。

   首先,作为投资人,必须对项目进行审慎的考察,切勿轻信中介提供的资料。应亲自考察或雇请会计师、律师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行业。

   其次,对法律文件应异常审慎,必须完全理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撤资条件,并要求项目管理人对项目的运营、资金的管理保证透明度,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再者,除非投资人对大型项目有极大把握或能直接参与运营,否则,应尽可能选择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大型项目易受各方面环境影响,其对资金需求量大,且要求资金必须如期到位,若周转不灵,项目可随时“翻船”。

   此外,尽可能选择在同一领域内有成功经营经验及资产的管理人。在上述案例中,尽管黄波的诉讼路充满艰辛,但毕竟还是要回了其出资。这一方面有来自各方的努力,但更重要的是,李刚已有一家运营并盈利的公司存在,若非如此,即便胜诉也未必能收回投资。

   这起诉讼以移民申请人的胜诉而落幕。黄波这位小有成就的商人,对与之擦肩而过的“美国投资移民梦”,会有什么感触呢?有一点可以肯定,不是每一位被迫卷入美国诉案的人都有如此好运。

   (以上相关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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