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法制建设树起重要里程碑

2013年02月25日 04:06  金融时报 

  《征信业管理条例》专家座谈会综述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就新近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举行专家座谈会。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王煜、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等有关部门领导与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巴曙松[微博]、北京大学金融信息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伟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微博]、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谷国良、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张静等专家应邀出席。座谈会上,专家们畅所欲言,热烈讨论,对《条例》出台的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下一步《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一个新的行业,是信用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刘俊海认为,《条例》出台是落实十八大精神、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有力举措,对于规范和推动征信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贸易安全和金融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商务诚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培育自负其责的公民意识,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和债权文化,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这既是金融工程和信息工程,也是法制工程和诚信工程。周伟民认为,《条例》是对征信行业的规范,意义非凡。郭田勇认为,《条例》更加强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性,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都具有战略层面的意义。

  《条例》出台为征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巴曙松认为,《条例》的出台让征信市场看到了对规则和行为的约束,明确了征信市场的游戏规则。周伟民认为,《条例》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规范,使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了一个参照的法律基准。谷国良认为,《条例》出台后,社会征信机构运作中涉及的四个法律主体———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者、数据提供单位的各自权利、义务、责任都很明确,《条例》为他们提供了非常好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张静认为,《条例》出台后,征信业终于有法可依了。

  《条例》明确了征信机构监管措施和征信业务活动规范,有利于征信行业健康发展。刘俊海认为,《条例》确立了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方参与的征信业监管体制,明确了征信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和对征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利于征信机构的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郭田勇认为,《条例》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了一套清晰、透明的游戏规则,对各类资本、各类机构进入征信市场持开放的态度,将使征信服务更加具有竞争性和包容性,有利于提升行业本身的效率。谷国良认为,《条例》出台后,征信机构在实际业务过程中要作相应的调整,相关业务文件要作一些修改,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马上整改。

  《条例》明确了信息采集的规则和程序,有利于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刘俊海表示,《条例》以人为本,详细设计了信息采集的程序和规则,规定了对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不法行为的处罚条件、程序与幅度,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巴曙松认为,《条例》明确界定了获取信息的范围,是个人信息保护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业务发展之间的一种平衡。谷国良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合法数据服务,什么是非法数据采集,有效解决了社会对于征信服务的需求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条例》有助于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巴曙松表示,结合当前金融业结构转型,《条例》出台对于金融业发展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它有助于降低金融业运行的成本,促使金融机构客户和业务“下沉”,从传统的“堆大户”下沉到小微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充分发挥信息优势,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准确、更详细的信用信息。郭田勇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依然面临不小的压力,未来增长引擎将更多向扩大个人消费、促进民营资本发展等内生性领域倾斜,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痼疾,《条例》为银行放贷提供了企业主最直接的“人品”信息,让银行敢于放款、积极放款。张静认为,虽然征信业规模不大,却是实体经济的润滑剂,可以有效促进信用交易规模。

  座谈中,专家们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征信行业监管、征信市场发展等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周伟民认为,监管态度左右最初的行业发展,行业监管在未来的市场格局上,要有观点、有规划、有原则、有倾向,要给市场一个发展的机会。由于征信行业有它的特殊性,涉及到个人信息,比较容易引发社会的一些议论,在行业发展之初设定比较高的准入门槛,比如注册资本5000万元,用严厉的监管态度,这是必要的。行业发展以后,监管态度包括实施细则都可以调整。刘俊海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主管机关,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充分行使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调查、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维护征信市场的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秩序。

  巴曙松认为,《条例》出台后,要尽快对现有机构的合规情况进行评估和整改,最低要求是必须合规,同时要在这个大的框架之下,进一步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总结业界做得好的业务流程发给大家参照使用。周伟民认为,监管当局不仅要监管市场,还要引导市场,给市场一个拓展的机会,要从实施细则上去引导,实施细则要重视征信机构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刘俊海认为,征信业机构要主动适应条例的新规则与新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既要注重市场开拓,更要注重社会信誉,自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郭田勇认为,合理的惩罚机制的建立也是征信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谷国良建议监管机构出台一个标准的信息采集授权文本,便于大家使用,减少法律纠纷。

  关于信息采集的问题,巴曙松表示,信息采集范围是个动态的平衡,不能过于单一,过于模板化,随着征信业务活动的发展,将来对信息采集范围的调整也是必要的。例如,有些特定的行业,如私募投资,经过个人同意之后,可能需要查投资人更大范围的信息,这就对信息采集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周伟民认为,征信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本身就有它存在的价值和市场空间,而不仅仅是一个纯粹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业。作为这个行业的监管当局,必须开拓行业市场空间,让这个行业盈利,只有这个行业发展了,监管当局才有作为。刘俊海认为,既要鼓励征信业创新思路,拓宽新的盈利模式,不断满足变动的征信需求,也要鼓励征信业注重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让征信业机构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成为市场主体的领头羊。郭田勇认为,鼓励征信行业适度竞争有利于行业整体的技术进步与服务水平提高,迫使征信机构必须靠管理取胜,有助于征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产生信息安全事故。谷国良建议鼓励全社会积极使用信用报告,通过扩大市场需求促进征信市场发展。张静建议,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垄断行业竞争加剧,征信市场的需求会越来越大。监管当局要大力促进政府信息公开,降低企业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难度和成本。

  巴曙松着重指出,《条例》出台,央行得到了“尚方宝剑”,这特别重要。但如何整合整个市场的数据库,如何按照统一的框架,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征信市场内各数据库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信息渠道,这也是需要明确的当务之急。路径明确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一步的发展,也是关键。周伟民认为,《条例》出台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然是征信行业的龙头企业,这个地位是不会变的,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树立标杆作用外,还要注意积极向地方征信机构共享信用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同时,应鼓励各地方征信机构提供更便宜、更高效的征信服务。刘俊海认为,要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纵深发展,还应积极探讨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管理的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整合问题,并尽快提出路线图和时间表。郭田勇补充说,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需要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能力,因此一则亟待打通与各征信机构之间的壁垒,实现数据开放;二则也是对征信行业本身发展提出了技术挑战。张静建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更好地发挥作用,要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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