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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郭道晖:宪法的关键在落实

2013年02月05日 03:49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尽管已经84岁,法学家郭道晖仍精神矍铄,出门坐地铁,用EMAIL收发邮件,对网络上传播的新闻关注深切。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郭道晖说,现行宪法最大的价值,是在宪法文本上提升了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

   郭道晖毕业于清华大学电机系,1980年代担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总编辑等职。

   2012年是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用清华大学宪法学者林来梵的话说,中国宪法学研究似进入到一个个“纪念会”中,从年初到年末,包括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在内的官方、民间相关纪念会议络绎不绝。

   很多业内期刊规划了关于“82宪法”的专栏或笔谈,专栏少则刊发三篇论文,多则登载二十篇笔谈。出版界更是如此,国务院法制办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典》,中国法学会整理、翻译了《世界各国宪法》,社科院法学所编辑出版了3卷本的《中国宪法三十年1982-2012》等。在基础理论方面,中国宪法学会负责人主编出版了上下册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译介方面,美国最具声望的宪法学大师劳伦斯·却伯的《看不见的宪法》也在去年末出版。

   党的十八大后,总书记习近平表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今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去年末今年初,郭道晖也在四处演说和发表文章,探讨如何更好地落实宪法,为此,郭道晖在家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21世纪》:您一直致力于谈宪政的落实,在您看来,目前在实践方面最大难点在何处?

   郭道晖: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法学界呼吁了二三十年,要求成立宪法审查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其实,宪法里也有一些条文可以理解为允许违宪审查,比如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立法法》里也有相应规定,比如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还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设立了立法备案室,可以汇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申请。

   同时宪法第67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1世纪》: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人大应该怎样行使自身的职能?

   郭道晖:人大下一步要在立法和监督方面更合乎法理、合乎人民群众要求。比如1957年的劳动教养法规,就是一个恶法,当时很多“右派”被劳教,仅在甘肃的夹边沟劳改农场就累死、饿死上千人。这个法规实行了50多年,近年还把一些上访的人拉去劳教,严重侵犯人权。前一段时间举行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宣布要停止和改革劳教制度。

   《21世纪》:人大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能有何作为?

   郭道晖:只要把宪法落到实处,公民权利保障就会前进一大步。到现在为止,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只对集会、游行、示威颁布了法律,我记得最早的条文中有22个“不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认为这只是个“限制自由”的法,给它删掉了10个“不得”。

   《21世纪》:如何保证党依照党章完善集体领导?

   郭道晖:党委制应该是集体领导,重大决议投票决定。民主集中制还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以前我们解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时,认为是“集中正确的意见”,实际上,真正“民主的集中”不应是集中正确意见,而应是多数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大多是正确的,即使不大正确(有时候真理在少数人手里),也要服从多数,这才叫民主。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该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后,形成决议或法律,然后按照决议或法律来管理。

   《21世纪》:那么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如何呢?

   郭道晖:社会组织在宪法中的地位我认为已经很高了。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的人民不是指人大(此条前二款对人大权力已有规定),而是指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

   现在的问题是要建立机制去落实。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表面上看很独立,但实际上没有提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另外,“82宪法”的这条规定是列举式的,但没有列举完。“54宪法”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种概括性的言简意赅的规定,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主体的非法干扰,同马克思说的“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是一致的,是合乎公平正义的司法独立原则。

   《21世纪》:现行的“82宪法”最大的价值在于哪里?

   郭道晖:“82宪法”是在否定“75宪法”、扬弃“78宪法”、继承“54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我认为其最大的亮点,是在文本上初步摆正了党权和国权的关系,或者说党和人大的关系。制定“82宪法”时,主要针对的是“文革”中制定的“75宪法”。

   邓小平在1980年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提出党政要分开。实际上,他在1941年就批判了“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也提出过,“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

   《21世纪》:您觉得,1980年代的改革为何从党政分开入手?

   郭道晖:这也是吸取“文革”的教训。后来的改革要分散权力,党不能把所有权力集中,否则会出现专制、腐败。所以邓小平提出地方党委要管自己的事,政府的事由政府官员、包括政府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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