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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销售人员学历门槛提升至大专

2013年01月16日 04:48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月15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天正式发布。根据《办法》规定,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法》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专,这既是回应社会关于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也是基于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近90%的决策判断。”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提高学历有基础现实可行,但也要灵活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因此《办法》同时规定,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调整参考人员学历,但取得的资格证书仅在当地保监局辖区有效,这些人员如果想跨区从事保险销售,还得另外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除从业资格的准入门槛提高外,《办法》还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据了解,《办法》2012年12月21日已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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