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

2012年12月17日 07:41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记者王璐钱进报道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4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据了解,前述4项规则已经上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3项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4项规则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相对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至此,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既有利于充分揭示退市公司的风险,也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将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上述负责人表示,风险警示板相关股票在交易安排、市场监控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情显示及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与其他股票有所区别。

  交易安排方面,一是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二是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一方面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另一方面是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投资者必须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后,才能申请购买风险警示股票。行情显示方面,风险警示板的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风险警示股票以及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在相关股票行情中分别予以独立显示。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上交所将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谈及设置退市整理期,该负责人表示,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释放相关风险。“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上交所设置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据了解,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3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30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

  在退市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方面,上交所负责人表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对股份转让作了具体限制:一是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二是涨跌幅限制为5%;三是只能使用限价委托。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仅能通过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卖出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同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此外,对于重新上市制度,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又讯12月16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据了解,在吸收市场各方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深交所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 新闻中央经济会议要求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
  • 体育CBA-马布里43分北京胜广厦 广东胜八一
  • 娱乐霍启刚连发微博斥假新闻:对晶晶不公平
  • 财经北大教授就三聚氰胺无害言论致歉
  • 科技迅雷CEO邹胜龙自述:迅雷十年反思
  • 博客大雪后雾霭笼罩北京城 赵子琪辣妈写真
  • 读书真实战斗力:朝鲜军事实力大公开(组图)
  • 教育丈母娘的看人眼光或是素质教育的眼光?
  • 育儿富商借试管生8胞胎:5子超生或罚千万
  • 孙立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新意
  • 祝捷:小米的创新你学不会
  • 西向东:美国控枪难的经济原因
  • 郑风田:未来中国农村会是什么样子
  • 聂庆平:美国经济将陷入衰落的十年
  • 罗善强:一轮牛市就像一场摇滚演唱会
  • 如松:中国股市中没有一个大师
  • 蒋锡培:成就名企的四个关键
  • 陈思进:饮食男女中的金融
  • 章玉贵:以系统性改革突破中长期发展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