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日讯 记者万荃报道 为做好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了《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进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工作,此外,自2013年1月14日起,在辽宁、浙江(不含宁波)、陕西、大连等4个地区进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两项,一是关于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安排。《通知》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自2012年12月3日开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不含双边贷款、对外担保履约、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报送试点。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增加双边贷款、对外担保履约、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的报送。其他境内银行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含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
完成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验收和联调工作的银行,应尽快启动数据报送,并在启动数据报送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日期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银行在接口联调时上报的接口方式对生产环境进行设置。
二是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安排,《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4日起,在辽宁、浙江(不含宁波)、陕西、大连等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上述试点地区外汇局为辖内主体办理的各类资本项目业务以及境内银行在全国范围内为试点地区主体办理的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据了解,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十二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是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