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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要听民意

2012年11月10日 04:38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尔德

   在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上,江苏省迈出了大胆的一步。

   11月8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显示,江苏省环保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了公众参与环评调查、环评听证制度、环评公告公示等6类公众参与制度,其中在环评制度环节新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根据《意见》,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意味着在现有的环评内容中扩充了社会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因此环评不再由环评机构一方说了算,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也要对环评决策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对本报记者表示,这种做法有优点,也有缺点。

   王毅解释说,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环评的责任主体由当地环保部门扩充、提高至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级别提高了;缺点在于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主观性比较强,缺少可比较和分析的基础,操作性比较弱,能否成为决策的依据还有待观察。

   《意见》指出,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属于“较高风险”的敏感项目,环保部门将暂停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属于“低风险”的敏感项目,则要求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做好公众意见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注重隐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同时,江苏省环保厅要求,要积极采纳公众参与调查意见,其中对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江苏省环保厅还强调,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经公众意见调查部门核实存在公众反对意见强烈、一时无法有效化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早在2010年4月,江苏省政府就出台了《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环境属于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11个重点领域之一。《意见》是对《办法》关于环境问题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江苏省环保系统的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意见》发布的另一背景是对工业企业的环保监管日益引起公众的关注。就在今年7月,由于存在争议,江苏南通市政府决定取消原拟在南通启东建设的日本王子纸业排污入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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