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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二审推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27日 06:50  经济观察网微博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降蕴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在创下55万条征求意见纪录后,又没了声音。

  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原计划将进一步修改后的《草案》提交至8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审,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对外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但在收到55万多条的网民意见之后,这个计划发生了变化。

  在上周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并未涉及该项草案,因此《草案》最早也只能在12月下旬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本报获悉,在本月早些时候,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召集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就进一步修改《草案》进行商讨,但由于参会者在部分修改内容上经过反复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

  目前相关部门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具体来说,就是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观点认为目前《草案》对“三性”的规定仍然太笼统,尤其是“辅助性”和“替代性”在实务问题的解释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建议是,对“辅助性”岗位应该明确为“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对进一步细化“三性”持不同观点者认为,现在国内外宏观经济都不景气,一些大型国企又受人员编制、工资总额等限制,如果从严规制用工,可能会限制通过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方式来扩大就业,由此也可能导致出现就业压力增大等问题。

  二审推迟

  7月6日,中国人大网对外公布《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1个月的期限内,共有网民131912人次对《草案》提出各类意见557243条,创下了国内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此前,全国人大在2011年5月公开“个税法修正草案”,曾创下的纪录是,1个月收到23万条征求意见,当时官方的说法是,该纪录超过了2009年至2011年20部法律征集意见数的总和。包括很多专家在内,谁都没有想到,仅隔了1年多,征求到的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意见竟然是之前纪录的2倍还多。

  在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之前,6月下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经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原计划是将进一步修改后的《草案》提交至8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审,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对外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但在收到55万多条的网民意见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改变了原来的推进计划。

  本次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仅涉及相关“劳务派遣”的4个条款,比较引人关注的,一方面是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要求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并明确规定开办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另一方面是对“三性”的界定有了较为清晰的说明。

  在全国人大公开《草案》之后,包括一些知名的专家在内,很多人认为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草案》中对“三性”的界定又不够清晰、细化,由此导致在处理劳务派遣违规问题时仍然会存在很多争议,解决不了实践中的根本问题。

  7月17日,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举办的相关《草案》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等人就明确表示,劳务派遣的实质问题是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待遇,靠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未抓住劳务派遣的要害,对违规单位也起不到制约作用。

  对于《草案》中对“三性”的界定,黎建飞表示,《草案》中对“辅助性”的界定是“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很多工作岗位都是辅助性的。

  ◆下转03版

  上接02版

  曾经有位银行行长对黎建飞说,在银行,“除了行长,所有岗位都是辅助性的了,因为所有人都是辅助行长工作的”。

  与对“辅助性”的界定相似,《草案》中对“临时性”、“替代性”的规定也引发不少争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教授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对“三性”应采取岗位列举的方式,不足之处再采取另行规定的方法解决。

  对于黎建飞、郑尚元等专家对《草案》提出的诸多质疑,前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对《草案》的相关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对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也加重了“措辞”,加大了处罚力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部委之间对《草案》中“三性”的“界定”还存在较大分歧。

  在本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召集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就《草案》修改进行再次商讨,全国总工会力主对“三性”的“界定”进一步清晰、细化,并明确对“辅助性”岗位应该明确——“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对于全国人大法工委是否会采纳全国总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尚不得知,但可以确定的是,《草案》二审最早将在2月下旬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国企利益

  国内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外企和事业单位,全国总工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初期,出于维护一些重点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利益,一些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就竭力阻止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全国总工会近年来一直追踪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等垄断性国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对于国企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原因,前述知情人士分析表示,一方面是由于先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国有企业人员编制、工资总额有刚性的限制要求,出于对企业的利益、利润的考虑,很多国有企业都选择了大量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

  解决劳务派遣的最终结果是要在同一个企业内实现“同工同酬”,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全国人大在公示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上也多次强调实现“同工同酬”。前述全国总工会人士表示,即便是在新版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在同一个企业要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的目标也很难。

  事实上,先行劳动合同法中强调的“同工同酬”其实在近两年“流产”的《工资条例》、《劳务派遣规定》中都出现过。早在2009年,由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起草的《工资条例》的第一部分就对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条例适用范围和工资的定义,以及同工同酬的要点进行了解释,明确提出对职工工资要实现“同工同酬”。

  在《工资条例》“流产”之后,人社部方面又开始力推制定《劳务派遣规定》。在基本成型的《劳务派遣规定》中,也多处强调要实现“同工同酬”,弥补了先行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规定的不足,但由于在征求意见阶段受到来自多方利益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压力,使得本已经过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的《劳务派遣规定》在2010年年底“泡汤”。

  在全国总工会那位人士看来,从制定《工资条例》、《劳务派遣规定》再到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部门受到来自国资委、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阻力很大,从表面上看,一些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是对经济发展、就业压力有所担忧,实际上是在竭力维护一些重点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利益,归根结底,还是利益问题在背后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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