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人力社保部、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个人在办理社保业务、就业时应出示社保卡,经办机构也将对就业、社保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符合规定的将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时应当出示此证。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将发放社会保障卡,个人在办理社保业务、就业、再就业等事项时也应出示社保卡。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等应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劳动合同备案、用工登记以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卡发放等统一办理,提高经办效率。经办机构还应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社保登记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要求,参保人员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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