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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东持股比例不设限 融资比例可至资本净额200%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20日 01:29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朱志超 深圳报道

  9月18日,海南省公布《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显示,为鼓励有实力、有影响力、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不仅如此,海南省表示,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

  而此前,根据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融资渠道创新暗潮涌动

  自有资本50%的融资金额额度,可谓是小额贷款行业“头上的紧箍咒”。

  “0.5倍的杠杆率实在太低。即使加上资产担保部分,我们的融资金额最多也只能做到1.5倍的杠杆。”深圳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经理向记者诉苦。

  但融资比率所带来的融资瓶颈效应,将随着地方政策的出台慢慢得以缓解。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去年开始,四川、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重庆、海南、贵州各省市便陆续出台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规定。

  其中,重庆和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将小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升至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四省则提高至100%。

  2008年《指导意见》指出,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但自去年起,一系列地方性新规的出台逐渐丰富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其中包括小贷公司间的同业资金借款(借出资金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对小贷公司提供的市场化的商业融资等。

  日益增多的融资渠道大有帮小额贷款行业打通“奇经八脉”之势,一如重庆创新的“资产转让”模式。

  重庆市规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同业资金借款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而贵州省于近日出台的《意见》也提到,贵州省小贷公司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之和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资金借出、借入资金余额均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据记者观察,广东、重庆、浙江、海南四地对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创新的探索,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领先地位,四地的《意见》中均提出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为小贷公司拓宽融资渠道。

  广东的《意见》中更直言,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开展中小企业融资、资产转让回购、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理财业务等。而浙江省下发文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有市场人士大胆猜测,重庆近期颁布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的新规定,可以看做对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试行的一种支持。

  但标准普尔金融机构部的人士向记者表达了担忧,“无论是信贷资产的回购,抑或将小贷公司的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都是一种短期的资金来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贷公司的融资需求。”

  他补充,“将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卖出,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数额不小的利息费用。这部分成本最终也将转嫁到小贷公司融资成本上。我认为,资产转让回购、理财等业务的开展仍需进一步斟酌。”

  大股东持股陡增

  而在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近两年来已有不少省市突破了银监会《指导意见》中10%的上限,如四川、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海南等地都已经将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高到了20%以上。

  前述海南颁布的《意见》中提到,小贷公司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而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

  据悉,重庆、辽宁、浙江、广东的小额贷款公司决策权进一步集中,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分别为50%、49%、30%、30%,其中广东省小贷公司2个以上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可达45%。

  而2011年6月份印发的《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40%,港、澳、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为60%。

  一熟悉小额贷款市场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事实上,限制股东的持股比例的作用并不大。最初定下10%的标准应该是管理层出于审慎的考虑,担心‘一股独大’的机制下,出现‘抛空’、‘关联贷款’等对公司不利的情况。”

  “但试行三年后,发现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相当小。毕竟小额借贷公司的融资杠杆有限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大的影响。”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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