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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举步维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19日 22:20  中国产经新闻报

  对互联网侵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不能充分震慑互联网侵权

  本报记者 刘晓凯报道

  9月17日,作家维权联盟告百度文库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宣判,百度向版权方补偿损失14.5万元,驳回了作家维权联盟此前提出的 “关闭百度文库”及在百度首页道歉等诉求。

  据了解,代表韩寒的作家维权联盟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2.关闭百度文库;3.连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5.4万元;5.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2万余元。

  对于审判结果,作家维权联盟对此表示:这一裁定认定了像百度文库这样的专门功能性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借口逃避对版权保护的责任。我们也遗憾地看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当低。这就凸显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侵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远远起不到阻吓互联网侵权的作用。如果不是作家维权联盟,也没有任何著作权人愿意投入大量的精力去打这么得不偿失的官司。这一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互联网上侵犯版权的现象根本无从遏制。

  而对于此案,法院认为,百度文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一审驳回了作家维权联盟此前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及在百度首页道歉等诉求。但本案合议庭在判决书中也指出,百度文库在涉案文档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容传播,且百度在人工审核时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文档侵权,因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百度方面的说法是,自2011年作家反映百度文库存在侵权文档问题后,百度文库已经在第一时间对涉嫌侵权的文档进行了下线处理,并实施了版权保护措施。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百度文库已清理了近千万不良文档,并向版权方开放投诉举报的绿色通道。

  对于百度方面的职责,中投顾问IT行业研究员王宁远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具有对用户上传作品进行审查、监控的义务。一经发现或被告知有侵犯版权方权利的作品,应立即删除该作品,并保证该作品在平台上不再出现。

  事实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权利人有维护版权的意识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但互联网侵权事件仍然屡见不鲜,维权效果并不乐观。

  对此,王宁远认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与互联网的开放导致互联网企业在保护版权方利益的动力不足,这是互联网企业对作家版权利益保护的难点所在。

  当然,除了动力不足之外,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同样不可小觑。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目前法律和司法审判实践都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而是仅补偿部分损失或者满足部分要求。网络侵权有时候确实很难计算实际损失和侵权非法所得。

  对于网络维权,王宁远建议,一方面,畅通投诉渠道与投诉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并接受监督,集广大网民之力遏制侵权作品的流传;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应该建立其反盗版机制。与相关协会合作并加强技术研发,阻止侵犯作家版权的作品流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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