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竟莫名替别人交了4000余元的电费,张女士要求银行归还这笔电费,遭拒,她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称自己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用于代扣电费。去年8月份,她发现素不相识的李某的电费也是从自己的银行卡中扣除的,遂找该银行处理。该银行出具了电费代扣明细,承认李某的电费4646.82元是从张女士的借记卡中扣除,并且从当月开始不再从张女士的卡中代扣李某的电费。张女士遂要求该银行归还代扣的李某的电费。
该银行辩称:银行卡由张女士本人持有,签订代扣电费协议时,需在自助设备上先插入银行卡,再输入交易密码,而密码又是张女士设置并仅限本人知悉、使用,最后还需输入两次电费户号,才能签约成功。银行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积极协助其调查其卡下所签订的电费代扣协议及代扣明细,结果查出其卡下除了张女士自己户号的电费代扣协议外,还有另外一个户号的电费代扣协议。银行认为,张女士应该向此户号下的“实际应缴电费的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今年6月28日,该银行申请某公证处对电子数据库导出代扣电费电子签约信息的过程及内容办理了保全数据公证。公证书中显示:原告通过自己的借记卡于2006年3月12日为李某的电费户号办理了代扣电费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以没有为李某的户号在该银行办理过电费代扣协议为由,要求该银行返还所扣电费,但是不能举证证明该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不当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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