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萃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日前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高管办法》中对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包括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提出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能够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此外,《高管办法》还提出,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动,新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与原职务相同或低于原职务要求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高管办法》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撤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一开始就批错了”的情形,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职权撤销错误行政许可的行为。失效是指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情况发生客观变化,变化原因既不属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也不属于监管机构因自身原因批错而被撤销许可的情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被终止任职资格的情况。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机构经营和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任职资格实行监管是各国(地区)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共识。银监会表示,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监管提供良好的法规环境,切实加大对银行业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提升对银行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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