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在很多公立医院院长的眼中,有两种逻辑彼此一直相安无事的存在着。
一个声音响亮而且众所周知的,是呼吁政府对公立医院增加财政投入,否则改革便无从谈起。
另一个不那么被常提起但同样人所共知的,是公立医院在成本控制上的低效。在论及该问题时,原因往往会被归结于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的属性。因为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低效率和跑冒滴漏的问题是不足为奇的。
但这个问题显然足够重要而且不容忽视,医改“十二五”规划在论及公立医院改革的段落中专门提出要“内增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现行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已经采纳了政府增加财政投入的措施(自然皆大欢喜);但在涉及控制成本、改善管理方面,问题似乎在现实中被化解掉了。因为有种很普遍但似是而非的看法是,在现有大的医疗卫生体制没有改革的情况下,公立医院自身的改革都有“治标不治本”的嫌疑。这也导致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中受到了冷落。
难道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真的没有意义么?可能首先要回答的是,公立医院自身是否仍有可以改进的空间。
当然有。比如医院的挂号难问题,已经有医院在尝试延长挂号时间,甚至24小时挂号;比如患者的就诊难问题,已经有医院在尝试延长门诊时间、缩短住院天数,或者改变就诊流程;在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性方面,已经有医院在尝试从分配政策的角度向医生倾斜;而在控制成本方面,医院也完全可以做出相应的成本核算、制定控制指标,等等。
但愿意做出这些改进的,仅仅是出于部分院长的积极性。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够让这种积极性变得更加普遍。这其实正是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意义所在。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再次强调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并与支付方式改革一起成为两项重点改革工作之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要求区分监督和举办职能、理顺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并落实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
这意味着,公立医院的管理权重新架构——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但亦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北京市的改革试点,将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演化为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院长三权制衡的机制。
换句话说,法人治理结构为激发公立医院管理者的积极性,或者为选拔具有这种积极性的人才创造了可能。但仍然不得不回到原点的是,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仍需要仰赖监督、管理、举办等体制的理顺,以及落实用人自主权;否则,那些尚能看得见的好处将很快被旧有体制吞噬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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