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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香港高官财产申报时:不但要清白,还要比白更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30日 07:34  经济观察网微博

  导语:香港特区政府的初衷并非公开官员财产,而是通过利益申报来避免决策时利益冲突的情况。

  

  

又到香港高官财产申报时:不但要清白,还要比白更白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缘 又是一年申报时。香港特区政府高级官员的最新“家底”已上载至官方网站,供公众下载查阅。此为第四届特区政府成员第一次申报财产,行政长官梁振英的6套房产,“二把手”林郑月娥在英国和苏州的4套物业都引起热议。

  沿袭英国公务员管治系统,及配合1971年廉政公署颁布的《防止贿赂条例》,香港特区政府对高官财产公示已有逾40年的历史,今年有过一次修订。

  事实上,香港特区政府的初衷并非公开官员财产,而是通过利益申报来避免决策时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港府最高决策团体行政会议明文指出,利益申报的目的是“为确保行政会议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时公正无私和不偏不倚”。

  谁要申报?报什么?

  特区政府1997年成立以来,都会在上任的14天内公开行政会议成员及高级官员(司长和局长)的利益申报材料。换届当日,前任官员的披露材料都将即时销毁,无论是电子档或纸质文件。

  什么财产需要申报、如何申报?官员需填写《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表格,依序为受薪董事、受薪工作、本人及配偶持有物业、公司股份、其他机构成员身份五项。公司名字需完整写出,但物业地址只需填写所在的区划。以特首梁振英的申报表格为例,自住用途的物业为香港山顶两个住宅单位,和妻子在伦敦的一套房产。投资收租用途的物业有三套,在香港南区及新加坡。担任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之余,梁振英还在58家机构任赞助人或名誉会长职务,如香港9家大学的校监。

  申报制度规定指出,若登记的利益有变更,需在变更生效后14天内通知行政会议秘书。若持有的土地或物业有所变更,需在28天内通知。此外,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需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长官申报更详细的财务利益,包括成员本人、配偶及子女或其他近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论持股数量),期货或期权。若有超过20万港元的交易,需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行政会议秘书。

  除了委任初期,行政会议成员每年7月还需定期申报。申报结果常常会引起市民热议,特别是物业买卖一项。近年香港楼价飞涨60%,各高官有无逢高套现,或追高买楼,都能成为新闻焦点。

  今年出现了新任官员为避嫌在上任前出售物业的情况。新加入行政会议的林奋强,之前是投行人士。7月初他接受采访时称,因为担任行政会议成员,角色特殊而不适合接受其他受薪工作,需要卖一成物业套现,以供家人生活开支。林奋强披露的材料资料显示,其本人持有27套房产,其中24套用于收租。

  除了行政会议这个最高智囊团,“三司十二局”的司长及局长亦须每年都申报利益,要求与行政会议成员相若。不同的是,主要官员需要披露配偶的职业。如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妻子为专科护士。近半高官的妻子都为家庭主妇。

  负责监管公务员的政制局规定指出:“主要官员须申报其投资和利益,以维持公众的信任和信心。”其中提及的利益包括房产、公司持有者身份;及持有任何公司股本1%以上的情况,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

  以港府主要官员利益申报表格为框架,不同政府团体的主要成员都需要公示其利益相关方。例如餐饮业负责审查酒牌的委员会成员,需要申报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无持有食肆、会所和经营酒类商店。

  在申报制度上,港府采取100%信任态度,且不会核查申报资产的准确性。

  会否出现漏报或误报的情况?2012年2月,前任政务司司长林瑞麟书面回应议员时指,过去十年主要官员漏报利益的个案共有两宗。

  首先是2003年时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编制2003/2004年度政府预算案中,建议添加汽车首次登记的税项。但2003年3月梁锦松向行政会议介绍预算案时,未主动申报他1月份时刚购入新车。事件由传媒揭发,廉政公署开展调查。梁锦松基于压力,于当年7月辞职。

  另一宗个案为2010年9月行政会议成员刘皇发被揭发漏报持有13间公司超过1%的股份,涉及19项住宅物业和300多块土地。刘皇发其后已补报所有资料,供公众查阅。

  林瑞麟还披露指出,2007年至2011年,共有21宗公务员私下接受他人借贷的正式纪律处分个案,有14宗收受公务往来人士金钱利益或馈赠的个案。上述两项不当行为共有6人遭革职,4人迫令退休。

  避“瓜田李下”

  香港特区政府的初衷并非公开官员财产,而是通过利益申报来避免决策时利益冲突的情况。

  行政会议为香港的官方“智囊”,每周举行一次会议,协助行政长官作出香港社会经济各方面的重要决策。本届行政议会成员中有港交所现任主席周松岗、俄罗斯铝业主席张震远和前投行人士林奋强。因所涉议题广泛,需规避“瓜田李下”的猜疑。

  会议制度对潜在利益冲突的定义为:“因为其他受薪工作而导致不能提供公正持平的意见,或因其他身份令成员在议事时倾向于某种立场。”成员需要开会前主动申报涉及的利益,由行政长官断定该成员是否需要回避出席。在此情况下,成员未来也不会收到讨论该事宜的会议记录及文件。

  行政会议每年公开成员因涉利益冲突而避席的统计数字,如2010年共召开了37次会议,讨论了231项事宜,起码有一位成员需要避席的项目数为18,以次数计则为24次。2011年情况相若,讨论247项事宜中共有19个项目需要成员避席,以次数计为26次。

  要求“三司十二局”的司长及局长申报利益的目的也是为了避“瓜田李下”之嫌。根据立法会文件,若官员所涉投资和公职有潜在利益冲突时,行政长官可要求官员采取即时行动,包括放弃、出售、冻结该投资,交予第三方托管,抑或避免处理有利益冲突的个案。

  在职期间受规管,离职后则有一年的“冷冻期”。政制局对主要官员离职后一年的活动亦有严格的规定,明文写出不可牵涉任何针对政府的索偿或诉讼,不可参与任何与政府有关的游说活动。至于常见的“弃官从商”情况,立法会指若主要官员在离职一年内出任商业机构高层,或提供任何专业服务,事前需征询行政长官及专责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审议的过程保密,但对官员从商的最终意见需公开供公众监督。

  除了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财产公示在香港还有反腐败的功能。廉政公署《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规定:“任何政府雇员或曾为政府雇员,所维持的生活标准高于其现在或过去薪俸相称的标准者,或所支配的财富与其现在或过去薪俸不相称者,除非能做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违法。”

  公平公正,是香港公务员系统运作的基本原则。财产公示和利益申报,则是高级官员履行职务的基础。前任特首曾荫权在卸任前表示,香港市民对公职人员的期望为“不但要清白,还要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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