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局29日发布《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下放省级企业登记管辖权。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下放的企业登记管辖事权包括原由广东省工商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外,上述企业(含其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登记管辖。
《通知》特别明确,原已在广东省工商局登记的上述类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迁移登记。申请办理迁移登记的企业,无需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迁入申请,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迁移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将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及时接收企业迁移档案,高效办结企业迁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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