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晖
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
在此次二审稿中,进一步确定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复诊程序,明确提出精神障碍鉴定为“医学鉴定”,并相应简化了鉴定程序。
有参与审议的委员表示,疑似精神病的诊断是一件“需要特别慎重对待的事情”。
而据参与分组审议的信春鹰委员透露,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统计有1600万,相当于欧洲的几个小国家的人口总数。
“考虑到我国人口的基数,这部法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了。”信春鹰委员表示。
明确为“医学鉴定”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一直是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次,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情况》中明确提出,草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他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的,其性质应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
在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曾规定如果对复诊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鉴定,当时确定的是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这条规定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因为就司法鉴定而言,应该发生在诉讼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病人有病没病、应不应该住院,这是一个医学问题,不是司法鉴定问题,让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在性质上容易发生误解。”有参与到立法进程的相关人士表示。
此前的规定,之所以提到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是考虑到中国目前医疗鉴定机构的现状。鉴于过去医疗纠纷、鉴定的情况,认为医疗鉴定可能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想用一个比较公正的第三方做鉴定。
而在现存的相关鉴定机构中,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所以在一审稿中也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所做的是“医学鉴定”,属于第三方鉴定,而并非是“司法鉴定”。
“这次为了明确这件事,把‘司法鉴定’这几个字删去了,变成了‘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
因此,在本次的二审稿中,将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这一条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把它界定成为是一种医学的鉴定,我认为这很重要,实际上精神卫生法起草之初的出发点之一和这一点是有关的。”参与分组审议的吴启迪委员表示。
而在草案二审稿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病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参与分组审议的侯建国委员建议,应将该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接到按上述两款送诊的疑似精神病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以避免对“送诊”的条件没有限定,出现滥用甚至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
“疑似精神病的诊断是一件需要特别慎重对待的事情。”侯建国委员表示。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 精神障碍鉴定明确为“医学鉴定”
应考虑诊断特殊性
为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次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在诊断和复诊程序设置了比较多的环节。
草案一审稿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草案一审稿中明确规定两次程序,一个诊断,一个复诊,一个鉴定,一个再鉴定,四个程序。现在就是诊断、复诊、鉴定,简化了一次鉴定程序。
对此,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情况》中明确提出,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并不利;
同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因此,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二是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中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相应在草案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如果执行两次鉴定,按照现在鉴定机构的规定时间可能会在两个月以上。而实际上精神病人如果急性发作需要住院,一般不到两个月,这样如果这个人在治疗着,还在鉴定,很可能两个月这个病人已经好了,且很难确定当时是否需要住院。
有参与分组讨论的委员认为,鉴定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的,可能会增加患者的负担,影响到患者的权益,把两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有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应考虑到精神障碍患者诊断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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