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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表示陈发树一审或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7日 22:12  中国企业报

  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庭审激辩3小时,将择日宣判。律师表示

  陈发树一审或败诉

  本报记者 李志豹

  8月23日中午11点30分,云南省高院宣布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一审结束。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称“中烟”)是否具有审批权、中烟该不该上报财政部审批以及中烟拒绝股权转让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为22.08亿元人民币。2012年1月17日,经过层级上报后,中烟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由,拒绝了股权转让行为。

  虽然原告方陈发树代理律师据理力争,“确认其与红塔集团于2009年9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全面继续履行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但在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诉讼仲裁部主任道日纳看来,陈发树方面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大。

  道日纳的判断依据是,根据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的说法,中烟是财政部授权进行相关国资管理、经营的主体,“这种情况下,中烟是有权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下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

  陈发树方代理律师王卫国认为,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在该笔股权转让报批过程中,财政部才是这个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烟的不同意批复意见属于越权审批”。

  云南红塔代理律师则认为,红塔集团及时履行了上报义务,但在层层上报过程中,任何一级不同意此次转让,那么就无需继续上报,审批程序就此终止。

  “双方理解的不一样。”道日纳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原告方认为中烟应该将产权转让事项上报财政部来审批,而被告方则认为在上报过程中需要每一级的同意才可以继续往上走审批程序。

  当日,双方还就云南红塔集团是否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是否成立争论。“这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仅仅是违约程度大小的问题”。道日纳表示。

  据悉,当日法庭并没有当场宣判。按照一般诉讼流程,如无二审必要,90天内法院会下达审判结果。

  道日纳表示,云南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陈发树方面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

  “如果我们败诉的话,肯定会再上诉的。”陈发树方另一代理律师李庆也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达了陈发树方面绝不会放弃“确认其与红塔集团于2009年9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全面继续履行”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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