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记者王璐报道证监会今天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外资规则》共29条,此次拟修改3条,即第10条、第25条和第27条。修改的内容:一是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二是将境内股东持股比例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三是将第27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子公司规定》共18条,本次拟修改1条,即第7条,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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