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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农信社破产背后 金融机构破产亟待配套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9日 00:47  华夏时报微博

  本报记者 刘飞 北京报道

   近日,“全国首家被批准破产的农村信用社——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一经新华社刊发,立刻激起了千层浪。

   在中国,金融机构破产还属于前所未闻的新鲜事。人们在关注尚村农信社“首例”的同时,更关心“破产”所产生的影响,农信社及更高一级的银行机构破产的标准是什么?破产后该如何保护储户的权益?

   一直以来,这些问题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2007年开始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至今尚未出台。

   但据新华社报道,尚村信用社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债权人中不存在存款户,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已经妥善解决。但与中国农业银行(2.49,0.00,0.00%)吴桥县支行、北京银行(7.52,0.03,0.40%)绿港国际中心支行等债权人的债务情况尚在处理之中。

   由于该农信社是一个规模较小的村镇机构并停业多年,其经营状况、法人归属、所欠债务规模以及破产原因尚未有公开资料查询,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沧州市银监局,该局回应将书面作答,但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法人归属是谁?

   据新华社报道,2010年底银监会便已批准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实施破产,并督促指导河北省政府对尚村农信社履行破产程序。

   这并非独立事件。同年9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对于监管评级为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风险化解。

   彼时,全国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共有2023家,占比10%的高风险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超过30%,严重资不抵债,面临关门的局面。

   尚村农信社当时的经营状况到底怎样?而后如何解决债权人中存款户和职工劳动关系?停业多年的尚村农信社的债务人债规模到底还有多少?记者就此采访了肃宁尚村农信社。

   但据其财务科一女士介绍,该社为河北省信用社肃宁县联社尚村镇分支机构,并非记者所要了解的尚村农信社。

   “这样疑问就出来了,尚村农信社是不是一级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中国目前农信社改革的情况看,要么改成农村商业银行、要么改成农村合作银行、要么变更一级法人,进入联社,由地方政府来监管。“也就是说肃宁县联社是一级法人,而下面的尚村镇只是它的下级经营分支机构或网点。也就是上述女士所在的单位。”杜晓山说。

   事实上,此前默许的规则是,一个县只能有一个联社,一个镇只能有一个农信社,不存在一个乡镇里有两家不同归属的农信社。

   让杜晓山疑惑的是,现在的问题是尚村农信社和肃宁县联社是什么关系,是完全独立,还是上下级的持股关系?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上述女士,她表示自己是新调来的,对过去的事并不清楚,并让记者致电办公室,但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停业多年、独立法人,从这些提法上看应该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农信社。”在地方信用社工作20多年的员工表示,信用社改革从归属农行、到人民银行再到组建地(市)联社,直到人民银行的退出,交给省政府成立省联社,难免会出现些历史遗留问题。

  金融机构破产难

   尚村农信社破产案件不是新近产生,且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但随着实体经济增速高位回落,越来越多的企业资金链断裂,不良贷款连续两个季度回升,这种情况值得警惕。

   一位国有银行县级网点负责人认为,银行各机构形成“大而不能倒,小而不能缺”的局面。

   大而不能倒是因国有银行规模太大,如让其破产将会造成社会动荡。

   小而不能缺的含义在于,改革开放以后,各省、自治区每个县域都有县联社,其分支网点遍布各乡镇,已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而城商行一般是一个城市一家,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允许撤销。

   相比尚村农信社的“首例”破产,业内人士更关心的是“破产”所产生的影响。

   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3年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法》、2004年2月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2007年6月实施的《企业破产法》。

   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法规散落见于上述法律和法规中,但这些法规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表述高度概念化且很难落实到具体操作中,造成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困难。

   在2007年实施《企业破产法》后,银监会就启动了《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起草工作,但至今仍未推出。

   去年7月,有消息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起草工作重新启动,且在2011年年初被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7月13日,央行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再次重申,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改进破产程序的法律框架,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在危机管理方面, 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增加处置工具, 从而使有序关闭问题机构成为可行的政策选择。

   “《条例》出台的一个重要先行条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而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杜晓山表示。

   “在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中各国风险处置经验基础上,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先后多次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方案,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央行金融稳定报告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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