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建美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金融法庭近日统计显示,自2011年7月21日该庭正式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来,至2012年3月已受理该类型案件600余件。经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民间借贷案除传统案件特点外还呈现了以下新特点。
一是借款数额增大,高利放贷纠纷呈增长趋势。民间借款交付方式多为现金,没有相关凭证,案件证据通常仅为一张借条。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将高额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计入本金,在借条中形式上约定的利息仅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
二是与其他纠纷类型相交叉的边缘化趋势。借款纠纷与买卖纠纷、承揽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等相交叉,核心证据名为欠条,实为尚欠的货款、加工费或工资、工作期间的合理职位支出费用等,导致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不能选择正确的诉讼途径。
三是诉讼一方主体缺失,涉及追加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借款人死亡后,家属在处理其遗物时发现相关借条而提起诉讼,或者债务人因外债压力过大而非正常死亡,原借款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已经不存在,此类诉讼涉及追加其全部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诉讼主体,需要明确法定继承人是否已经全部追加完毕,相应的送达诉讼手续、权利义务告知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呈现规模化趋势。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开展融资贷款等金融业务,但仍然存在连环民间借贷情况,即一部分人采取从多数人处以借条形式低利息借款,再以个人名义对外高利放贷,从中赚取高额利息。该部分人逐渐扩大组织,形成了完整而隐蔽的组织结构,一部分人负责吸收资金,另一部分人负责寻找放贷对象,规避国家金融政策,牟取暴利。
针对上述新特点,法院认为在审案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
在审理高额借款案件时,虽借款形式当事人多陈述为现金方式,但对数额较大的借款案件,如当事人陈述为现金出借时,应注意核查借款人的财产情况,了解其是否具备实际出借能力,如让当事人提交其在借条形成时的银行存款情况,收入情况,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同时,还要通过询问仔细甄别借条背后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仔细审查是否存在隐性高利放贷现象。如存在先后几份不同的借条,应注意审查借条数额是否存在差异,核实当事人具体出借金额,如果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应从借款本金相应扣除,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
对于存在交叉案由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应注重审查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条的基础关系,将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不当得利、劳动争议等纠纷区分开来,通过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释明正确的法律关系,如当事人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应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如当事人同意变更案由,因以正确的案由重新予以审理。
对于诉讼主体缺失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要求诉讼一方当事人提交死亡公民的人事档案,或由该公民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关于该公民法定继承人的全部自然信息,保证其全部法定继承人均已列入案件当事人,全部诉讼手续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送达,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通过普法宣传、法庭调解、司法建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示民间借贷的风险。对具有非法融资、集团化放贷倾向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告诫,必要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加大对这部分人的惩罚力度,及时制止非法集资、违法放贷等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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