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归属之争
法院判决定夺
本报讯 高女士于邱先生处购得一套超大面积房屋,双方在两年内都没能就交付地下室问题达成一致。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高女士诉称,其于2009年11月在高先生手中购得了房山某小区一套超大面积房屋。邱先生以姐姐需要暂用地下室为由未能交付地下室。2010年5月,高女士取得房产证且缴纳税费后,再次找到邱先生索要地下室,其兄妹二人互相推诿。高女士认为,她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被告无理由占有属于侵权行为。
庭审中,邱先生辩称,房屋与地下室系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地下室并非房屋的一部分,因此不同意返还。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与邱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未列明是否包含该地下室,但因地下室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其建筑面积已计入房屋买卖的整体面积数,现高女士要求腾退地下室,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邱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地下室腾退给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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