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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程序探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3日 01:25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苗宏安

  非法集资案件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关注的力量,推动了金融改革的深入。同时,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对现在的处置方式的质疑。笔者因办理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集资诈骗罪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辩护,更多的了解和关注了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下面就资产处置程序做一探讨,以期引起更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讨论。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溯源

  现行的资产处置程序,主要依据的是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以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这种既定的处置方式,可以称为行政处置程序。

  “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于查处非法集资案件发挥了作用。但在资产处置阶段,这种工作机制,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显现了很多不足。

  以安徽兴邦公司案为例。2008年12月立案,在2009年,办案机关就先行处置了该公司位于海南省、广东省两块地产项目。此时,兴邦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行政资产处置程序的前提必须是兴邦公司构成了非法集资。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而行政机关先对案件定性,从而立即处置资产。

  在何种条件下,资产处置可以先于司法审判程序?只能是涉案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当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时,不论审判结果如何,就可依法宣告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组织对公司的资产评估审计,作出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

  行政处置程序不完善、不规范,主要表现就是各地对处置方法的多样化。以安徽兴邦公司为例,案发后,办案机关就立即吊销、关闭了安徽兴邦集团公司位于亳州的几家子公司,位于亳州城区已经封顶的住宅小区,被立即停建,3年多了,购房户至今无法进住;被关闭的厂房设备几近成为废品.

  而兴邦集团另一子公司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因位于上海,幸免于吊销营业执照,但从2010年开始,因办案机关的干预,至今未被年检。因该公司丧失了经营资格,致使很多的海外订单无法承接,既造成了机器设备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数千吨原料仙人掌干粉至今在仓库低温保存,质量是否发生变化不得而知。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特点也决定了资产处置相当的复杂性。表现在资产形式的多样化、涉案资产数额巨大、涉案债权人数目众多,影响面广,这也决定了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应当走规范化、专业化、司法化的路线。

  《企业破产法》之辩

  资产处置应当适用《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初期就被宣布“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非法集资案件最终法院是否做出有罪判决,作为涉案的公司,在查处期间,其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消亡。只要涉案的企业按公司法所组建,应当遵循《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对于涉案公司资可抵债的,可以通过行政处置程序进行清算。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在清算过程中一旦发现资不抵债,就应当立即终止行政清算程序,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涉及违法犯罪,只是涉案公司被解散的法定理由,但不能因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而规避《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能有效避免行政机关介入具体事务,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效能,避免资源的浪费,将整个资产处置交由专业化的管理人来处理,使处置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资产重组制度避免了资产处置单一化,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债权人参与资产处置活动,充分体现债权人意志的处置方案,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笔者认为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应该总结和反思几年来资产处置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利用好现存的完善的法律法规,研究如何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司法程序有机衔接,依法行政,依法清算,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作者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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