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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手机案”该不该“从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2日 04:51  深圳商报

  □ 杨 涛

  郑州保姆张芸因不满雇主拖欠工资,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藏起来,准备日后自己用。但直到雇主报警后,她才知道那款手机值6万多元。6月27日 ,郑州管城区法院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2万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发微博怒斥雇主缺德。也有律师认为,此案判10年量刑过重。

  许多人将这一案件与2003年发生“天价葡萄案”相提并论:2003年8月7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李连朋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偷摘食葡萄,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

  尽管两个案子的细节有很多不同,但是,两案有一个重要的相似点,就是当犯罪嫌疑人对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有明显的认识错误时,而且凭一般人的常识判断,无法知道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是特别昂贵时,是否依据他所盗窃的对象实际价值来对他定罪量刑。比如说,几个民工不可能知道偷吃的葡萄价值无法估量,以为就是几元、十几元一斤的葡萄,保姆张芸根本不知道雇主的手机价值6万多元,以她的常识,也就是个最多几千元的东西。

  所以,如何量刑,首先要确定是不是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作为量刑依据。从法律精神的层面来说,案件的审判,应该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就是既要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也要结合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认识程度。一个人偷了一个实际价值几万元的手机,但她认为只是几千元的手机而且无从知道手机会是价值几万元,她的主观恶意就是要占有几千元的东西,对其完全按照手机6万元的原始价格进行处罚,就显得不够正义。所以,我主张对保姆张芸的量刑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因有二:一是张芸没有盗窃6万元的主观恶意;二是如果能够确认这个案件存在“雇主拖欠工资”的情节,也应该酌定从轻。

  从法律精神的层面,张芸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现在的困难在于,如果我们死抠现有的刑法条文来看,又难以找出10年以下甚至更轻处罚的依据。对此,建议庭审法官结合法律精神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效仿广州“许霆案”,依据刑法“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保姆张芸减轻处罚。

  当然,这里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说不能完全按照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来量刑,并不等于就按照罪犯自己所说认为被盗窃对象价值多少钱来量刑。“天价葡萄案”和张芸案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情况,在审判实践当中应该慎而又慎。我们相信张芸没有盗窃6万元的主观恶意,是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判断这部手机值6万元。如果偷的手机价值6千元,而张芸称自己认为只值一、两千元。这种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通道就不应轻易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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