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8日电 据上交所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通知显示,为推动退市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公司,上交所在其终止上市后的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上交所认为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重新上市的条件过宽,不利于有效发挥退市制度的正常功能。重新上市的条件过严,也不利于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场。综合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考虑参照执行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设定重新上市的条件。
另一方面,为推动退市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公司,上交所在其终止上市后的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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