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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禁发地方债 专家称阳光融资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7日 00:59  国际金融报微博

  ■ 本报记者 卢元强实习生 钱晓俊

  地方政府自主举债的大门关闭。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当天会议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二审稿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审稿退回原来的表述,各方争论激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不开放地方自主发债的原因是,现在的政策和机制都不成熟。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却表示,退回此前表述,没有体现服务现实的实质要求,地方债“开前门”登堂入室,阳光融资势在必行,这样才有利于消解天文数字隐性债的发生机制和有效防范风险。

  10万亿债务需重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就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目前完全放开地方自主发债的政策和机制都不成熟。”刘剑文认为,当前放开地方发债要慎重,既要考虑合理公平的问题,又要考虑风险问题,要严格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管理。

  不过,对于草案二审稿的这一规定,贾康认为,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首先应“开前门”,结合预算法修订积极推行阳光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此外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预决算及时公开

  这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刘剑文表示,“三公”经费公开作为预算公开的突破口,应该做好并逐步细化说明,让专业人士看得懂,这样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就会得到遏制,实现真正的监督。

  不过,专家指出,除了推进预算公开,要解决年底突击花钱及每年审计报告暴露的问题,还需要注重预算、财务和审计各环节,加强支出审查和监督能力,这样才能管好百姓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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