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京威股份 上市两月或离奇退市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8日 13:59  扬子晚报

  上市不足2个月,却因公司高管一次区区12万元的买股行为,带来京威股份股票停牌甚至退市的风险。昨日,一纸公告将该公司所犯的尴尬“低级错误”披露于公众面前。扬子晚报壹财经记者就此离奇案例追踪调查。

  尴尬一幕

  女高管买了6300股自家股 触“红线”令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昨日,京威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发布了一份《股权分布连续10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风险提示公告》。

  来龙去脉是这样的:京威股份今年3月9日首发上市,总股本为3亿股,社会公众股占25%,为深交所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数量的下限。但4月18日,公司高管王立华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无意中使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数量低于了25%的红线。

  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王立华,女,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拥有会计师职称,之前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月18日当天,京威股份低开高走,开盘于18.65元,收盘于19.69元,涨幅为5.46%。王立华共买入6300股,买入均价为19.39元,合计投入12.22万元。从买入数额和价格判断,王立华的买入为正常的投资行为。尽管王立华的买入属于私人行为,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8.1条第(十)款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因此这一0.002%股权的买入,使得京威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条件,必须做出紧急应对。而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如至5月18日,即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京威股份股票将自5月21日起被停牌。停牌后,公司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复牌,但股票仍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复牌后亦不能解决该问题,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此外,如被停牌后公司未提交解决方案及申请,或申请被否,深交所也有权决定终止股票上市。这意味着,接下来的9个交易日,京威股份能否火线救赎,将直接影响到其最终命运。

  最新动态

  董秘办称正与深交所沟通解决 网友建议直接把女高管解聘

  仅从昨日该股股价来看,此消息的负面影响尚未完全显现:昨日该股收盘在20元,当日涨幅1.99%。但股吧里、网络上股民的讨论却炸了锅一样。有投资者气得大骂公司高管和保荐机构不负责,只顾着上市,最基本的规则都没学好。

  还有的投资者帮忙出主意说:“笨死算了,直接把副总辞了不就行了”。支招者的理由是:把惹祸的副总辞了,这6300股就不是高管股,而是公众股了。“买了几千股,丢个副总,也算买个教训!”

  京威股份自身对此又如何处理?昨日,扬子晚报壹财经记者以投资者身份拨打了京威股份公司的董秘电话,询问他们对此事的应对之策。记者拨打了四五次才打通,接线人员称她是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而董秘鲍丽娜正有事。“公司董事会正在积极研究解决方案”,这位工作人员还回应称,公司正在与深交所沟通,争取找到解决办法,如果有方案,会第一时间出公告,建议投资者可留意公告。昨晚,该公司再发提示公告称:截至2012年5月7日,此事件尚无新变化。

  敲响警钟

  或只能丢车保帅“火线救赎” 其它公司也要引以为戒

  昨天,南京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这“低级错误”真是很少见,难怪投资者直呼“坑爹、欢乐”。不过,该人士认为,这属于技术上的错误,因此还不能说该公司就一定会停牌乃至退市,但肯定会面临处罚。而如果公司在接下来应对得当,对中长期投资前景不会有特殊影响。

  业内人士还提出以下解决方式:公司控股方或高管减持部分股票即可实现社会公众股持股25%以上的需要。但是3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有的京威股份股票尚处于限售期,无法在二级市场流通。那么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减持。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在没有其他不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但股份受让方仍应遵守原股份限售规定或承诺。但由于本次IPO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已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因此这一办法能否实现还有待商榷。

  此外,网友的支招万不得已也可参考——作为高管的王立华,按规定不能在6个月内卖出其在4月18日买入的股票。不过关键时刻也许不得不“丢车保帅”,如果其辞去高管职务可实现规避退市目的。

  业内人士还提醒道,京威股份案例也值得不少类似公司引以为戒:上市公司高管,真的要好好学习法规了。

  扬子晚报记者 薛蓓 马燕

  维权律师

  京威高管或面临3万至10万罚款 若此事致股价异动股民可依法索赔

  对于京威股份高管误买股票导致公司遭遇“退市”风险,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认为,这一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它说明上市公司一些高管法律意识淡薄,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具体来讲,京威股份高管违反了《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多条法律法规。

  他表示,根据证券法第47条和第195条规定,即使京威股份高管所买的6300股获得了收益,也不能归其所有,而是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同时,证监会还应对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当事高管外,在这件事情中,京威股份的保荐机构也应承担责任。厉律师表示,根据规定,在上市辅导及上市后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勤勉尽责,向公司高管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包括如何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等。

  厉律师分析,京威股份很可能采取“丢车保帅”等变通、补救方法规避“退市”风险,股民对“退市”倒不必太忧虑,但是,这一事件可能导致股价异动,侵害股民合法权益,因此,希望证监部门严惩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这样一来,股民可以此为索赔依据,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扬子晚报记者 陈春林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