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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发行人粉饰业绩将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9日 05: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没有大的改动,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其中明确强调,对于发行人包装和粉饰业绩的,要加大惩处力度。

   关注一:提高网下配售比例

   此次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的比例,取消了网下配售的锁定限制。对此,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是从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网下配售比例是为了增强对询价对象的约束,提升报价合理性;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取消网下配售的强制锁定限制,可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过度投机炒作。

   关注二:不搞“美国式招标定价”

   据了解,此前市场各方对推出“美国式招标”建议较多。但此次《指导意见》并未采纳,对此,证监会表示,“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所谓“美国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是以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购买股票。

   关注三:推行业市盈率“25%规则”

   《指导意见》将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尽责。具体表现在,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采用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

   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

   五大修改内容

   证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弱化行政审批,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

   其次,突出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各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对包装和粉饰业绩,加大惩处力度;

   第三,进一步突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发行人要重视公司治理的健全性,中介机构要加强核查、判断并发表意见;

   第四,总结预先披露提前的实施经验,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的时间,逐步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

   第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完善发行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应当说明的是,我国资本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条件下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发行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改革是一个不断调整、优化的过程。

   本报制图/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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