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新股发行改革今起施行 发行人可自选时间窗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8日 21:13  中国新闻网微博

  中新网4月28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28日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证监会在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和4月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证监会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后形成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文件,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方针和工作原则,突出了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鲜明导向,明示了要对已经在各项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需要新出台的监管措施,我们会抓紧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尽快制定相关细则,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陆续发布实施。

  该负责人还表示,很长时间以来,老股转让都是市场热议的话题,本次征求意见时,部分投资者甚至建议新股上市即全部流通,取消限售期。境外成熟市场都有老股转让这一机制。我国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也具备了推动老股转让的制度基础。

  推出老股转让措施的主要考虑:一是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三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目的都是促进新股合理定价。

  为降低老股转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指导意见》也有针对性的措施。(1)资格限定。要求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才具备转让老股资格,防止为以快速套现为目的的私募投资提供便利。(2)数量限定。要求转让老股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避免因老股转让导致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3)资金锁定。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需参照老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义务进行锁定,转让老股后,股东并非立即取得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因此,老股转让措施并不是为了给老股东提供提前套现机会。

  我们关注到,一些投资者提出,在资金锁定期内,如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时,应强制转让老股的股东回购股票。这一要求可以对老股东抬高发行价有一定约束,但同时也可能会刺激市场炒新,并会抑制老股东转让股票。从国际市场经验看,大股东对公司股价的维护普遍是自愿性选择。

  推动老股转让的改革措施市场关注度高,牵涉市场主体多,利益复杂,我们将在《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实施。(中新网证券频道)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