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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期终复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9日 08:16  中国经济网微博

  

  本报讯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调查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于2007年4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2012年2月10日,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申请期终复审调查,提出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步欣)

  (责任编辑:袁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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