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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对接司法才能如虎添翼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9日 01:11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李季先

  为通过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资本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计划年内正式出台。

  作为资本市场诚信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础性制度突破,该暂行办法一公布就被市场各方寄予厚望,而这其中强化对违规的惩戒、促进市场合规守法,则是该暂行办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譬如,根据该办法,证监会将对违法失信记录多的市场参与主体重点关注,对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失信的,除依法处罚处理外,还将出具诚信关注函,对发审委委员等委员和专家遴选实行失信记录“一票否决”。

  就暂行办法而言,其体系堪称成功,唯一遗憾的是其操作性和震慑性。我们看到,中国A股市场的失信、背信乱象已不是泛泛的道德自律和简单的纪律惩戒所能解决,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根基——诚信,在中国要得到发扬光大,除了与司法对接、扩大司法对诚信的管束力度外,恐怕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以当下热议的暂行办法规定发审委委员失信将被“一票否决”为例,先不说委员“失信”的标准是什么、“一票否决”这票由谁来投这类纯技术问题,单就一票否决的适用范围,除了其遴选阶段适用外,还至少要加上发审委员们在任职期间的失信行为同样受其规制。然而仅仅这样,暂行办法的操作性和震慑性还不够,其还应在扩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相关发审委员诚信纪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该等行为纳入司法管束范畴,对发审委员审核的企业进行跟踪,发现所审企业事后爆出依据其“合理专业注意”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的,譬如业绩造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或被当事人举报查实有变相受贿寻租行为的,除对其进行一票否决予以解聘外,还要对其失信渎职行为进行司法追究,与保荐人、发行人一起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以为,资本市场的诚信监管只有与司法结合才能如虎添翼,并获得更大的制度张力。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在暂行办法中可以增加一些诚信情况与司法对接的条款,并设定具体的触发机制,譬如针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发行上市、股改、分红、资产重组相关公开承诺,严重损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心的失信行为,除建立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等基础制度外,还应规定投资者有权就该等事项提起违约背信之诉,并明确规定相关高级管理人的个人责任要一起追诉。

  至于暂行办法涉及具体诚信基础制度条文的,如果暂时难以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则可暂时在暂行办法中以增强透明度的条款或将之交予司法处理等其他容易接受公众监督的条款来加以代替,并留有将来细化相关规定的制度出口。(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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