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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结售汇退出 企业个人可自留外汇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7日 07:07  金融时报

  记 者万荃

  近期,央行和外汇局都有进一步深化、完善汇率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出台。央行日前宣布,自4月16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千分之五扩大至百分之一。外汇局在4月16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改革最新专题中表示,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可以缓解人民币过快升值压力,为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汇率生成的市场化程度是我国确定不移的目标。业内专家分析,由于有强制结售汇制度的存在,外汇市场还并没有实现完全市场化。而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有利于改善央行货币政策对外独立性,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记者了解到,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居民取得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使用外汇时从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购买的管理安排。居民没有保留外汇、使用外汇的自主权。这一制度多为外汇资源短缺的经济体采用。应该说,强制结售汇制度作为外汇短缺时代的管理安排,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涉外经济的发展,外汇管理部门以外汇管理与时俱进、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理念和宗旨,适时调整并废止了强制结售汇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居民用汇自主权稳步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1994年1月,我国取消企业进口等经常项目用汇计划审批,允许企业凭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1996年12月,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对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企业出口等外汇收入原则上仍应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国际收支的主要矛盾逐渐由过去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2002年至2011年,我国外汇储备年均增加近3000亿美元,是1994年至2001年年均增加额的12倍。顺应形势变化及市场主体实际需求,2001年起,我国通过改进外汇账户开立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企业保留外汇自主权。

  首先是放宽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条件。2001年,允许符合年度出口收汇额等值200万美元以上、年度外汇支出额等值20万美元以上等条件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货物出口、服务贸易等外汇收入。2002年,取消开户条件限制,凡有外贸经营权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均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006年,进一步取消开户事前审批,企业无需经外汇局批准即可直接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同时提高外汇账户内保留外汇的限额。2002年,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进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6年,改变之前仅按收入核定限额的方法,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额,企业可保留的外汇限额进一步提高。2007年,取消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留外汇。

  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强制结售汇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失效或修订。目前,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

  有专家认为,由于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出口强制结售汇制度,出口企业自留的外汇较少,更多的外汇资金以中央银行外汇储备的形式表现出来。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后,企业和个人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中央银行会减少在市场上的购汇,变“藏汇于国”为“藏汇于民”。

  外汇局还表示,未来,外汇管理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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